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考试工作管理制度(修订)
一、考前复习
第一条 按教学大纲和学期授课计划要求,完成全部授课内容后,学校统一安排进入考前复习阶段,任课教师要跟班辅导,维持好课堂秩序。
第二条 教研室要按照课程分工,组织教师座谈讨论;结合学生实际商定各门考试课程的复习范围和重点难点,任课教师依此进行辅导。命题人一旦确定,不得再次组织商讨或划定复习范围。
第三条 任课教师要按照商定的复习范围和重点难点认真辅导,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确保辅导效果。
二、考试命题
第四条 教研室要在学期开始时,依据学科特点制定考试科目的考核标准。课程考核标准由考核内容、考试方式(开卷或闭卷)题型、成绩结构比例等构成。实训操作考核评分占比及考核方式要单独列示。
第五条 学校统考科目的试题命题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原则上由教研室主任或学科带头人负责命题,个别科目可另行指定教师命题。教研室统考科目的命题人由教研室主任确定。
第六条 教师命题要依据教学大纲和学期授课计划的要求,按照商定的复习范围和重点难点进行。试题分值为100分,做到题量适当,难易适度。试题均须附有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
第七条 中专班及“三二连读”中专段的试题由教研室主任初审,然后报送分管校领导审定;“三二连读”大专段试题由教研室主任初审报送分管校领导审阅后由教务科统一报挂靠院校审核。
第八条 审定后的试题由命题人全权负责打印分装和密封,学校统考课试卷应于该科考试前天送教务科。机考课程要遵照上述规定结合上机考试要求命题,信息中心要配合有关教研室于考前将试题导入考试系统。
第九条 教务科需制定试卷签收登记制度,认真做好试卷的验收、保管和分发等工作。
第十条 试题实行保密责任制。命题、审核、文印、试题导入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其他任何人不得接触试题,如泄密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三、考试组织
第十一条 考试由教务科、教研室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教务科负责编制考试日程表,明确考试课考试时间,组织方式及要求。
第十二条 考试课考试分为全校统考和教研室统考两部分,教务科负责组织学校统考科目的考试,其余考试科目的考试按学科归属由各教研室自行组织。学校统考科目由教研室负责组织命题,教务科负责统排监考人员,编制考试安排表,组织考试实施。教研室组织的考试科目考试,在学校规定的考试时段内自定考试具体时间,安排监考人员(如若监考人员不足,由教务科协助调配),并将考试安排提前交教务科,便于教务科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考试日程表、考场安排表及监考表的编制要科学合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无故不参加监考,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分别情况报分管领导批准,由考试组织单位作统一调整。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的考勤工作由教务科、教研室分别负责。迟到或无故不到按学校考勤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考前复习动员和考试纪律教育工作由学生科负责组织实施。动员教育内容由学生科和教务科负责确定,一般应于停课复习期间进行。
第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按《监考守则》的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防考生作弊,考实成绩。
四、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考试课成绩原则上按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评定。
第十八条 平时成绩应根据考勤、作业、日常测试和期中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纪律考勤10分,提问作业10分,日常成绩(含期中考试)20分。有实训操作内容的课程实训操作评分至少占平时成绩的50%。
第十九条 平时成绩优秀(平均分数在90分左右)人数原则上掌握在30% ;良好(平均分数在80分左右)人数掌握在40%;其余为及格和不及格人数。实验班可适当提高优秀及良好者的比例。
第二十条 考查课成绩由以下三部分组成:纪律考勤占20%;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提问和作业)占20% ;小测(不少于四次)共占60%。任课教师应根据以上三个部分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划分A、B、C和D四个等次,各等次所占比例同上。
第二十一条 实习实训课成绩由以下三部分组成:纪律考勤占20%;技能实训占70%;实习总结占10%。
第二十二条 考试前任课教师要将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的学校统考科目平时成绩交教务科。学生考试成绩是学校重要的文档资料,任何人不可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成绩者,须经审批同意。
五、阅卷统分
第二十三条 考试课阅卷由各教研室负责组织,按学校规定时间,依据统一评分标准,采取流水作业方式,集中批阅。
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教研室主任要认真组织复核,确保阅卷质量。
第二十五条 教研室统考课及考在课成绩一律由教研室负责按教务科提供的文档格式进行登统,教研室主任在确认登录成绩无误后,提交教务科存档。教务科负责学校统考课程的成绩登统和教研室提供的统考科目、考查课目成绩文档的整理工作。整理完毕,要将“学生成绩表”报校领导审阅。统分人员要认真负责,如发现卷面成绩有误,报分管校长同意,经指定人员核实,方可更改成绩。
第二十六条 成绩登录完毕,所有试卷(含教研室统考科目)一律交教务科存档,教务科要妥善保管试卷。
第二十七条 学期结束前一周内,教务科将领导审阅后的“学生成绩表”传送学生科,由学生科负责通知学生本人。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考查课的考核工作由教研室根据有关规定自主安排。
第二十九条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监考守则
2、考场规则
3、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附件1
监考守则
1、监考人员应商度重视监考工作既爱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秩序,又要态度和蔼热情地关怀学生,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2、监考人员应在考前二十分钟到教务科领取试卷清理考场、清点人数、检查考生证件和就座情况,重申《考场规则》。提前五分钟发卷,并提醒学生在卷面规定位置首先写上班级、姓名完整的学号。监考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中途离场。
3、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但因试题印刷文字不清时,考生询问,可予以当众答复。
4、发现考生考试作弊,监考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考试处理规定》处理。考后将其舞弊情况和处理意见,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并交教务科。
5、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确保考场内两名监考人员一人在前、一人在后,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考场内应关闭手机,精力集中,不得中途离场,不得吸烟、聊天、读书看报,不得做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事情。
6、在考试期间,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7、考试结束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考试结束时,要及时收卷并核对答卷份数与考试人数是否相符,不得将试卷遗留在考场内,试卷不得倒装、反装。装订完毕待考务人员检查合格后,监考人员方可离开。
8、监考人员要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若不负责任、有失职行为,要严肃处理。
附件2
考场规则
1、考生考试时,一律凭带有本人照片的学生证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进人考场后须按考号顺序就座,不得擅自调换座位。
2、考生入场除携带必备的文具用品和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笔记本、作业本、手抄稿等指定资料外,不得携带任何教材参考书、笔记本、作业本、报刊、手机等物品。
3、考生必须按时进入考场,迟到二十分钟者不得入场,开考二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4、开考后考生一般不准中途离场,遇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考场,须有监考人员陪同,每次只准一人。
5、监考人员必须当众拆启密封的试卷。考生答题前务必写清班级、学号、姓名,检查试卷,如遇试卷缺页漏页、字迹不清等情况,须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涉及答题内容的,监考人员应拒绝回答。
6、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严禁考试过程中有交头接耳打手势、偷看、递条换卷、夹带抄袭等作弊行为,作弊及协同作弊者,按规定处理,并填入《考场记录单》。
7、考试结束时间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扣在桌上,等监考人员收齐方可离场。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交卷。
8、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的正常工作。对扰乱考场秩序、顶撞甚至威胁恐吓监考人员的考生,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3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考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
(1)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不按指定位置就座:
(2)拒绝向监考教师出示有效证件:
(3)携带小抄、课本等人场;
(4)携带手机人场;
(5)交头接耳;
(6)睡觉。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当场考试成绩扣20分。
(1)偷看小抄、课本;
(2)索要答案、互看、互传试卷、纸条及其他资料;
(3)私自交换座位;
(4)交卷时,看别人的答案后涂改试卷。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当场考试成绩判为0分。
(1)考场上使用手机;
(2)一场考试有偷看小抄、课本,或者互看、互传试卷、纸条及其他资料等作弊行为累计达两次;
(3)考试结束仍强行答卷,经警告拒不改正;
(4)考试结束私自将试卷带出考场;
(5)离场后在教学楼上大声喧哗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
(6)故意向考场内传递答案和接受传递的答案;
(7)经评卷教师认定,答卷雷同。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顶撞监考教师;
(2)请他人代考或冒名顶替他人考试;
(3)属违反考场纪律,连续给子两次警告拒不改正。
5、发现考生有其它作弊行为,学校将依据其情节参照上述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理。
6、成绩被判为0分的考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被全校通报批评的考生除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外,其通报处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