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专业和课程制度

第一章 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 考试工作规范(修订)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管理规定

第四章 教材管理制度 (试行)

第五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第六章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第七章 教科研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八章 企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章 教科研学术评审委员会章程

第十章 督导室工作职责

第十一章 关于加强听课评课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十二章 课堂教学检查规定

第十三章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精品课程建设,充分发挥精品课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课程体系以及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建设标准

精品课程是指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条件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精品课程建设的标准是:

(一)逐步形成一支以专业带头人负责的、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并按一定比例配备辅导教师和实践指导教师。

(二)教学内容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在保证必要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及时反映本专业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同时,应广泛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积极整合优秀教改成果,体现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

(三)注重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革传统的教学思想观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精品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训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网络课件、授课录像等要上网并免费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并带动其它课程的建设。

(四)精品课程应选用中职优秀教材,支持建设一体化设计、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特色教材。

(五)要注重教学条件,特别是实训条件改善,使其在同类院校中具有领先水平。

(六)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根据课程内容和学生特点,合理设计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课堂与实习地点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三、申报与立项

(一)申报立项的范围

申报的课程应是建设基础较好、学生受益面较广的公共课、专业课或实践训练课,且已连续开设3年以上。

(二)申报立项的条件

1.原则上学校重点课程才可以申报立项。

2.课程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显著,并承担和组织该门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课程负责人在全省同类院校或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申报的课程应有一个相对稳定、结构合理(年龄、职称等)并不少于3人的专任教师梯队,同时应有行业企业兼职教师。

4.申报课程要求教学基础条件较好、教学建设和改革有特色,成效显著。包括优秀教材使用、参考图书、实验(训)室与教学设备、教学手段、教学方法与技巧、题库建设等因素。

5.申报课程所在专业重视和支持精品课程建设,并提供相应的建设条件。

6.申报课程应该是校级核心课程。学校重视和支持精品课程建设,并提供相应的教学条件,有较高水准的校内外实习(训)基地。

7.申报课程应为由学校认定的骨干专业的主要课程,该专业要连续招生三年以上,在校生不低于300人。

8.课程负责人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显著,承担和组织该门课程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并形成了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课程教学团队,鼓励行业、企业一线优秀的兼职教师主讲专业技能课程。

(三)申报立项的程序

1.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份。

2.课程负责人填写《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按照要求进行申请,专业组审核后向学校推荐。

3.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课程进行答辩评审,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正式立项,学校下发文件明确本年度立项建设课程。

四、精品课程评审验收及推荐

(一)每年3月份精品课程建设负责人填写《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精品课程建设项目评审验收申请书》。

(二)每年4月份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依据省级精品课程评审指标进行评审,总分达80分以上者为合格,可以结题。总分达到90分以上者授予“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校级精品课程”称号。

五、运行与管理

(一)教务科负责学校精品课程建设的规划、立项、指导、检查、评审验收及精品课程推荐等工作。专业组负责学校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推荐、立项后建设工作的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二)学校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课程负责人要把握好课程建设的总体水平和建设进度,统筹安排课程建设经费,对课程年度检查和结题验收负全面责任,并按学校要求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学校组织专家对课程建设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年检不合格的课程建设项目,停拨建设经费,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续拨经费。

(四)精品课程建设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建设期满必须申请验收。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结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延长一年建设。对于无故不参加结题验收或延期验收仍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将收回建设经费并取消课程负责人其它教学建设项目的申报资格。

(五)学校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结题验收后应做好后续建设工作,要根据课程的发展和需要,及时充实、更新、提升课程建设成果,不断提高课程质量。校级精品课程称号有效期为5年。

(六)被授予校级精品课程称号的精品课程建设项目须将与本课程相关的教师队伍、课程标准、教学内容、教案、习题、教材及参考书、不少于50分钟的教学现场录像等课程资源通过校园网开放(具体内容可按照省级精品课程上网内容要求进行)。项目组成员要积极做好网站的维护和内容更新工作,内容年度更新(或新增)比例不得低于10%(含建设期和通过评审验收后的5年)。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章 考试工作规范(修订)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有效方法,是检查教学效果反馈教学信息、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考试工作管理,对考试诸环节规范如下:

一、考前复习

第一条 按教学大纲和学期授课计划要求,完成全部授课内容后,学校统一安排进人考前复习阶段,任课教师要跟班辅导,维持好课堂秩序。

第二条 教研室要按照课程分工,组织教师座谈讨论;结合学生实际商定各门考试课程的复习范围和重点难点,任课教师依此进行辅导。命题人一旦确定,不得再次组织商讨或划定复习范围。

第三条 任课教师要按照商定的复习范围和重点难点认真辅导,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确保辅导效果。

二、考试命题

第四条 教研室要在学期开始时,依据学科特点制定考试科目的考核标准。课程考核标准由考核内容、考试方式(开卷或闭卷)题型、成绩结构比例等构成。实训操作考核评分占比及考核方式要单独列示。

第五条 学校统考科目的试题命题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原则上由教研室主任或学科带头人负责命题,个别科目可另行指定教师命题。教研室统考科目的命题人由教研室主任确定。

第六条 教师命题要依据教学 大纲和学期授课计划的要求,按照商定的复习范围和重点难点进行。试题分值为100分,做到题量适当,难易适度。试题均须附有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

第七条 中专班及“三二连读”中专段的试题由教研室主任初审,然后报送分管校领导审定;“三二连读大专段试题由教研室主任初审报送分管校领导审阅后由教务科统一报挂靠院校审核。

第八条 审定后的试题由命题人全权负责打印分装和密封,学校统考课试卷应于该科考试前天送教务科。机考课程要遵照上述规定结合上机考试要求命题,信息中心要配合有关教研室于考前将试题导人考试系统。

第九条 教务科委建立试者签收整记制度,认真做好试卷的验收、保管和分发等工作。

第十条试题实行保密责任制。命题、审核、文印、试题导入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其他任何人不得接触试题,如泄密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三、考试组织

第十一条 考试由教务科、教研室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教务科负责编制考试日程表,明确考试课考试时间,组织方式及要求。

第十二条考试课考试分为全校统考和教研室统考两部分,教务科负责组织学校统考科目的考试,其余考试科目的考试按学科归属由各教研室自行组织。学校统考科目由教研室负责组织命题,教务科负责统排监考人员,编制考试安排表,组织考试实施。教研室组织的考试科目考试,在学校规定的考试时段内自定考试

具体时间,安排监考人员(如若监考人员不足,由教务科协助调配),并将考试安排提前交教务科,便于教务科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考试日程表 、考场安排表及监考表的编制要科学合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无故不参加监考,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分别情况报分管领导批准,由考试组织单位作统一调整。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的考勤工作由教务科、教研室分别负责。迟到或无故不到按学校考勤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考前复习动员和考试纪律教育工作由学生科负责组织实施。动员教育内容由学生科和教务科负责确定,一般应于停课复习期间进行。

第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按《监考守则》的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防考生作弊,考实成绩。

四、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考试课成绩原则上按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评定。

第十八条 平时成绩应根据考勤、作业、日常测试和期中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纪律考勤10分,提向作业10分,日常测试(含期中考试)20分。有实训操作内容的课程实训操作评分至少占平时成绩的50%。

第十九条 平时成绩优秀(平均分数在90分左右)人数原则上掌握在30% ;良好(平均分数在80分左右)人数掌握在40%;其余为及格和不及格人数。实验班可适当提高优秀及良好者的比例。

第二十条 考查课成绩由以下三部分组成:纪律考勤占20%;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提问和作业)占20% ;小测(不少于四次)共占60%。任课教师应根据以上三个部分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划分A、B、C和D四个等次,各等次所占比例同上。

第二十一条 实习实训课成绩由以下三部分组成:纪律考勤占20%;技能实训占70%;实习总结占10%。

第二十二条 考试前任课教师要将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的学校统考科目平时成绩交教务科。学生考试成绩是学校重要的文档资料,任何人不可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成绩者,须经审批同意。

五、阅卷统分

第二十三条 考试课阅卷由各教研室负责组织,按学校规定时间,依据统一评分标准,采取流水作业方式,集中批阅。

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教研室主任要认真组织复核,确保阅卷质量。

第二十五条 教研室统考课及考在课成绩一律由教研室负责按教务科提供的文档格式进行登统,教研室主任在确认登统成绩无误后,提交教务科存档。教务科负责学校统考课程的成绩登统和教研室提供的统考科目、考查课目成绩文档的整理工作。整理完毕,要将“学生成绩表报校领导审阅。统分人员要认真负责,如发现卷面成绩有误,报分管校长同意,经指定人员核实,方可更改成绩。

第二十六条 成绩登统完毕,所有试卷(含教研室统考科目)一律交教务科存档 ,教务科要妥善保管试卷。

第二十七条 学期结束前一 周内,教务科将领导审阅后的“学生成绩表”传送学生科,由学生科负责通知学生本人。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考查课的考核工作由教研室根据有关规定自主安排。

第二十九条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监考守则

2、考场规则

3、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附件1

监考守则

 

1、监考人员应商度重视监考工作既爱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秩序,又要态度和蔼热情地关怀学生,确保考试顺利利进行。

2、监考人员应在考前二十分钟到教务科领取试卷清理考场、清点人数、检查考生证件和就座情况,重申《考场规则》。提前五分钟发卷,并提醒学生在卷面规定位置首先写上班级、姓名完整的学号。监考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中途离场。

3、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但因试题印刷文字不清时,考生询问,可予以当众答复。

4、发现考生考试作弊,监考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考试处理规定》处理。考后将其舞弊情况和处理意见,如实填人考场记录并交教务科。

5、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确保考场内两名监考人员一人在前、一人在后,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考场内应关闭手机,精力集中,不得中途离场,不得吸烟、聊天、读书看报,不得做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事情。

6、在考试期间,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7、考试结束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考试结束时,要及时收卷并核对答卷份数与考试人数是否相符,不得将试卷遗留在考场内:试卷不得倒装、反装。装订完毕待考务人员检查合格后,监考人员方可离开。

8.监考人员要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物私舞弊。若不负责任、有失职行为,要严肃处理。

附件2

考场规则

 

1、考生考试时,一律凭带有本人照片的学生证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进人考场后须按考号顺序就座,不得擅自调换座位。

2、考生人场除携带必备的文具用品和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笔记本、作业本、手抄稿等指定资料外,不得携带任何教材参考书、笔记本、作业本、报刊、手机等物品。

3、考生必须按时进人考场,迟到二十分钟者不得入场,开考二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4、开考后考生_般不准中途离场,遇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考场,须有监考人员陪同,每次只准一人。

5、监考人员必须当众拆启密封的试卷。考生答题前务必写清班级、学号、姓名,检查试卷,如遇试卷缺页漏页、字迹不清等情况,须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涉及答题内容的,监考人员应拒绝回答。

6.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严禁考试过程中有交头接耳打手势、偷看、递条换卷、夹带抄袭等作弊行为,作弊及协同作弊者,按规定处理,并填入《考场记录》。

7、考试结束时间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扣在桌上,等监考人员收齐方可离场。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交卷。

8、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的正常工作。对扰乱考场秩序、顶撞甚至威胁恐吓监考人员的考生,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3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考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

(1)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不按指定位置就座:

(2)拒绝向监考教师出示有效证件:

(3)携带小抄、课本等人场;

(4)携带手机人场;

(5)交头接耳;

(6)睡觉。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当场考试成绩扣20分。

(1)偷看小抄、课本;

(2)索要答案、互看、互传试卷、纸条及其他资料;

(3)私自交换座位;

(4)交卷时,看别人的答案后涂改试卷。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当场考试成绩判为0分。90人要馆

(1)考场上使用手机;

(2)一场考试有偷看小抄、课本,或者互看、互传试卷、纸条及其他资料等作弊行为累计达两次;

(3)考试结束仍强行答卷,经警告拒不改正;

(4)考试结束私自将试卷带出考场;

(5)离场后在教学楼上大声喧哗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

(6)故意向考场内传递答案和接受传递的答案;

(7)经评卷教师认定,答卷雷同。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顶撞监考教师;

(2)请他人代考或冒名顶替他人考试;

(3)属违反考场纪律,连续给子两次警告拒不改正。

5、发现考生有其它作弊行为,学校将依据其情节参照上述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理。

6、成绩被判为0分的考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被全校通报批评的考生除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外,其通报处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管理规定

 

一、实验实训室是教师和学生进行实践教学与科研的场所。

二、进入实验实训室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乱抛纸屑杂物。

三、到实验实训室进行教学、科研,必须根据学校教学、科研计划的要求进行;临时性的教学任务、技能大赛培训、技能鉴定或其他工作,要经过信息中心审批,在教师到位、安全措施完备的条件下方可进行。

四、爱护实验仪器设备,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仪器设备保持性能完好。

五、实验实训室所有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携出实验实训室,特殊情况下,校内单位借用时,须经信息中心主任批准;携出校外或校外单位借用时,须经信息中心主任批准,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六、非计划确定的教师到实验实训室进行实验,须经信息中心主任批准,校外人员须经分管校长批准。

七、使用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损坏、丢失及其他事故时,要立即报告。故障、损坏的要及时维修,出现丢失现象,要及时报学校安保部门协助查找,确定无法找回的仪器设备要报校后勤服务处备案;损失较大的要逐级上报,并填写事故报告。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失的,要视情节轻重按赔偿制度处理。

八、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记录,并确定专人负责。

九、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贵重金属应确定专人保管,严格领用制度,用后登记。使用时必须做好一切安全防范措施,有毒或有腐蚀性的气体实验要在通风橱内进行。实验废渣、废液,要倒在废渣箱中和废液缸中,不准随便倾倒和倒入水池中。要有安全应急预案。

十、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器材及用品必须建立账、卡,做到账、卡、物一致;仪器设备严禁私自拆卸改装,造成事故者追究责任;报废时须由有关专家做技术鉴定后,报市教育局和财政局批准。

十一、实验实训室新到人员,应有专人负责进行操作技能的训练,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操作。

十二、实验实训室不准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资,更不允许存放个人物品。

十三、实验实训室应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必备防火器材。离开实验实训室时,注意检查水龙头、电闸、门窗是否关闭,杜绝不安全隐患存在,确保实验实训室安全。

 

第四章 教材管理制度 (试行)

 

为加强教材管理,规范教材选用和教材编写工作,根据《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材采购管理

(一)外购教材管理

1.要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普遍选用最新版本教材。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校专业核心课程和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应从国家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和《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国家和省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2.教务科应于学期末根据新学期教学进程安排,向有关教研室征求教材选用的意见,再结合班级实际人数确定教材需要量,制定教材采购计划,报经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学校党委会同意后组织政府采购,保证教学正常需要。(采购计划包括教材名称、出版社、版别、需求量、库存量及采购量等)。

3.确因计划变更或其他原因,不能通过预订而须即时采购的,应及时报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学校党委会审批,根据审批意见组织采购。

4.为保证教材有效合理的使用,教材一经选定一般不得变动,特殊情况须经校领导批准。

5.教材订购应本着保证需要和勤俭节约的原则,尽可能压缩库存数量。由于人为原因而重订、错订造成的教材积压浪费,由责任人负责推销或赔偿经济损失。

6.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硬性摊派推销各种教材和教参资料。

7.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7日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自编教材管理

1.因教学需要编写的教材须由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教材编审机构和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编写。教材编写要严肃认真、防止抄袭,若出现因抄袭等原因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一律由编写责任人负责。

2.教材初稿编写完成后,教研室应组织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教师对所编教材进行评审,编写者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后,由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报经学校领导审批后交教务科组织印刷。

3.教务科应根据批准的印刷意见择优选定印刷单位(要求:印刷规范价格最优、供货及时)。印刷单位选择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数量少且急用件经校领导同意可以指定承印商印刷,但要确保印刷质量,价格可参照同类材料以往印刷价格核定。

4.经批准编写的教材,学校酌情给予一定的稿酬。自编教材经使用两届(含两届)以上后,学生反映效果良好,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推荐到有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5.对部分出版社发来的编写教材邀请函,教务科和教研室应及时报告校领导,经研究确定是否参编。参加教材编写人员需满足《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所列基本条件,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获得参编资格的人员要填写“登记表”,一份送教务科备案,份留存教研室。严禁“挂名教材”和“包销教材”进入学校。

6.教学需要的备课本、听课本和学生用作业本等自行印刷材料由教务科负责设计格式,根据需要核定印刷数量,报校领导审批后印刷,印刷单位的选择方式同上。

二、教材使用管理

(一)学生教材的发放

1.学期开学前,教务科要根据班级人数和开课方案分班核定学生用书(含作业本)数量,填制“班级用书发放表”(一式二份),各班级凭“班级用书发放表”到教材库统一领取教材(未按规定缴清当学年书本费的,不予发放教材)。

2.领取教材时要当场查清书种和册数,发现不符,现场解决。若发现有缺页、倒装或印刷不清,可在发放后一周内调换(已污损、涂画的除外)。

3.教材原则上只供应本校学生使用。如学生需购买和或经批准为他人代买的教材,一律先到学校财务科交款,凭“缴款单”到教材库领取。

4.学生因休学退学等原因可将教材退回(已污损、涂画的教材除外),教务科要填写“退书单”,管理人员据以注销发放教材数量。

(二)教师用书的发放

1.教学用教材、教参、备课本和听课本,由教务科统一设计“教学用书(含备课本和听课本,下同)领用表”,由教研室根据需要填写“教学用书领用表”,经批准后,以教研室为单位集中到教材库领取。

2.教师用教材的发放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只能领取所教学科及相近学科的教本。凡是版本未调整原则上不再发放新教本。非任课教师不能领用教材,需用时可向相关科室借用。

三、教材库存管理

(一)教材库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建立统计台账,详细记录教材的入库、出库等情况。

(二)在教材到货后,库管人员要认真核对学校采购订单、《供货商教材发货单》和教材实物(种类、版别、数量等),据以填制《教材人库单》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及时入账。

(三)教材(教本)发放后,管理人员委根据“班级用书发放表”和“教学用书领用表”及时登记出库情况。

(四)学生用书和教学用书发放完毕,管理人员要及时清理库存情况,与账簿记录核对相符,做到账实相符。

(五)学期末管理人员要做好库存的盘点工作,填写《教材清查盘点表》(一式三份,教材库、教务科、校领导各一份)。教务科要根据《教材清查盘点表》将过期准备报废的教材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批后进行处理。

(六)管理人员要做好教材库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库容整洁卫生,强化五防(防潮、防火、防虫、防鼠、防盗)责任,确保教材完好无损,并做到按专业、科类上架排放整齐,标签外置,易于查取。因管理不善造成教材丢失或损坏的,根据损失情况由管理员负责赔偿。

(七)新学期教材发放完毕,教务科要及时做好教材(教本)的出库和费用的结算报账工作。

 

第五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严格和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环节中的各种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标准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或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失误或过错。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论或思想内容不健康言论;

2.在学生实习、实验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学生出现严重伤亡事故;

3.一学期无故旷课4课时及以上;

4.未经教研室(系部)和教务科(处)批准,擅自变动或不执行教学计划,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达到1/3(含1/3)以上;

5.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严重不符合教学标准要求,或试题有严重错误,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6.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

7.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录入错误率达到10%(含10%)以上;

8.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2/3(含2/3)以上;

9.监考人员工作失职,导致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出现大面积雷同卷或整场试卷丢失;

10.其它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不服从教学、监考等工作安排,劝说无效;

2.出现一次无故缺课、监考缺席,或擅自停课、停考;

3.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

4.未经教研室(系部)和教务科(处)批准,擅自变动或不执行教学计划,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达到1/4(含1/4)以上但不足1/3;

5.在一个学期的教学中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达到1/2(含1/2)以上但不足2/3;

6.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7.擅自违规向学生或家长推荐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

8.试题出现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9.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场秩序乱、试卷丢失或漏收;

10.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录入错误率超过5%(含5%),但不超过10%;

11.在学生实习、实验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学生人身伤害;

12.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非紧急或特殊情况,未经教务科(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擅自占用教学场地,或擅自调用上课学生参加其他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未经教研室(系部)和教务科(处)批准,擅自调课;

3.教师擅离课堂或上课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

4.上课不维持课堂秩序,课堂秩序混乱,学生玩手机、睡觉现象严重;

5.上课无教案;

6.擅自不按教学计划进度讲课,超前或滞后达到4课时以上;

7.在一个学期的教学中按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到1/4(含1/4)以上,但未达到1/2;

8.上课着装不得体,有失教师身份,在师生中引起不良反响;

9.向学生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

10.上课、监考期间接打电话或未将手机设置为静音状态,导致响铃干扰上课、考试秩序;

11.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题或试题明显不符合要求;

12.监考不认真、擅离考场,或看书报、做答案、闲谈等;

13.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录入出现错误,错误率未超过5%;

14.在学生实习、实验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或使学生受轻伤;

15.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 教学事故按下列程序认定:

1.教学事故一经查出、报告或举报,教务科(处)、教研室(系部)负责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

2.教务科(处)实事求是地填写《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室(系部),由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室(系部)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

3.一级教学事故由校长核定,二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核定,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科(处)核定,核定结果送人事科(处)。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对个人教学事故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一学期内有1~3次三级教学事故,每次扣发工资50元;一学期内有4次以上(含4次)三级教学事故者,从第四次开始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2.一学期内有1~2次二级教学事故,每次扣发工资100元,一学期内有3次以上(含3次)二级教学事故者,从第三次开始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3.每次一级教学事故,扣发工资500元;

4.一年内有3次三级教学事故或1次二级教学事故,取消年度评优资格;一年内有5次三级教学事故或2次二级教学事故,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一年内有3次以上(含3次)二级教学事故或1次一级教学事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给予警告处分及以上处分;

5.人事科(处)根据事故级别执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室(系部)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事故责任人,并进行教育。教学事故责任人如果对认定的事故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天内提出申诉。

第八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应进行批评教育。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章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一、做好课程教学整体设计

开学1周前完成并提交学期课程教学整体设计。学期课程教学整体设计应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标准对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教学进度、学时分配合理。

二、精心进行课堂教学设计

课堂教学设计应体现“三教”改革精神,根据课程标准、教材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精心进行课堂教学设计。从教3年以下的教师每次课都应写岀新的详案,单元复习、单元考试、分组实训等可写略案。每学期开学时要提交所任课程2 周的课堂教学设计、课件等教学资料,学期中按教研室要求提交课堂教学设计、课件等教学资料。

三、严格遵守课堂教学规范

1.遵纪守时

第一节上机课、实训课课前5分钟到达场地,组织学生入场, 其它课课前3分钟到达教室。下课前1分钟组织学生对学习物品、课桌、实训工具、实训设备等进行整理。

2.准备充分

认真做好上课前的准备工作,要求课前准备好一切教学用品、教具,避免中途离开教室或安排学生中途出教室拿教学用品。

3.禁用手机

禁止使用手机进行与本课堂教学无关的活动。

4.做好考勤

上课铃响后,首先进行学生点名,并认真做好学生课堂考勤记录。

5.不准空堂

课堂教学期间除处理突发事件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教学场所。

6.严格管理

严格履行职责,注重课堂教学组织,严肃课堂纪律,对学生在课堂上睡觉、玩手机、打闹等违纪和不当行为要及时给予纠正和教育,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班主任。

7.规范授课

教师授课应做到“四有”:有学期课程整体设计,有教材,有课堂教学设计,有课件。

课堂教学程序规范,用语文明,板书工整,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教学。不得随意将讲授新内容改为自习、看视频、做作业等。认真填写教学日志。

8.教态大方

教态自然大方,衣冠整洁得体,仪表端正,言行文明,站立讲授。

9.讲究卫生

保持教室、实训室等场所的环境卫生。严格执行上机课、实训课课前5分钟管理和课后1分钟整理。

10、实训规范

教师负责管理上课期间学生、场所、设备,下课学生全部离开后认真检查设备、关闭电源,等待管理人员检查完毕、关闭门窗后离开。体育课、实训课教师应按教学工作要求着装。

四、合理布置作业

布置课堂作业和课外作业内容要符合教学内容和教材要求,原则上每4课时布置一次书面作业。指导和监督学生做好课堂笔记,并对学生课堂笔记进行检查。

五、按时收改作业

课内课外作业要及时收、改。批改作业要有评语(旁批和尾批)。作业中存在的个别问题要单独指导,普遍性问题全班讲评。

六、严格考试次数

每学期学校统一组织期中、期末两次考试,期中考试由教研室(系部)组织,期末考试由教务科(处)组织。单元(模块)考试由任课教师自己命题,自己监考阅卷。单元考试次数,周学时在四课时以上的,每学期至少考两次;周学时在三课时及其以下的,至少考一次。

七、命题合理适当

试题内容要求涵盖考核阶段内的主要教学内容,题目难度与数量要适当。提交试题时,同时提交标准答案与评分标准。

八、做好成绩统计

阅卷后每科的任课教师要做好成绩统计工作,填好成绩册,登录智慧校园教务系统完成成绩录入,并认真作好试卷分析和成绩统计分析。

九、及时组织补考

补考由教务科(处)统一组织,补考试题由原任课教师命题,试卷按百分制记分,成绩按教务科(处)要求提交。

十、加强思政教育

将思政教育有机融入课程教学,达到润物无声的育人效果,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和全员育人的大思政格局。

 

第七章 教科研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校教科研的整体水平,鼓励全校教职工积极开展教科研工作,促进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教育教学改革,同时使教科研工作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上级教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教科研室主任或系部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组成教科研学术评审委员会,校长任主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科研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教科研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教科研学术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依据上级要求和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确定我校教科研方向,制定学校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指南,使其服务于教学和管理,服务于学校发展;

(二)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校级课题的立项、评审,对申报的市级及市级以上课题和科研成果进行推荐;

(三)对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公开发布的学术论文、出版的著作或教材进行审核、认定。

(四)对各级各类教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严禁在学术教科研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二章  教科研项目管理

第四条  课题来源

(一)国家级课题:包括教育部、政府其他部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下达的教科研项目。

(二)省级课题:包括省教育厅、政府其他部门、省社科联以及国家政府部门委托的行业指导委员会、学会等下达的教科研项目。

(三)市级课题:包括市教育局、政府其他部门、市社科联以及省政府部门委托的行业指导委员会、学会等教科研项目。

(四)校级课题:学校下达的教科研项目以及市政府部门委托的行业指导委员会、学会等教科研项目。

上述范围外取得的课题,与其他单位协作取得的子课题或从其他单位获取的课题,经批准后,凭申报通知、委托书或协议书列入计划。

由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下发的课题,按照其对应的级别进行认定;非政府、教育部门下发的课题,由学校学术评审委员会认定。

第五条  课题申报

课题的申报必须由学校教科研室统一组织。

(一)申报要求:

1.凡学校在职职工,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均可申报教科研课题。

2.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课题的主要研究者和牵头人,能切实承担课题的设计、实施及成果形成等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同时具有相应的职称要求。

3.同级课题,课题负责人一次只能主持申报一个课题。课题负责人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需离开半年以上时,课题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及时将变更申请表报请学校教科研室及上级任务下达部门批准。

4.在研课题尚未结题的前三位研究人员,原则上不再担任同级新课题申报的负责人。

(二)申报程序

1.教科研室将有关项目申报通知、课题指南及相关信息及时通过学校网站或其他通讯形式进行公布。

2.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根据要求填写申报书(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教科研室。由教科研室审核后提请学校学术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推荐。有特殊申报要求的,由教科研室负责解释并组织申报。

3.课题负责人根据审核意见对申报资料修改后,报教科研室汇总上报有关部门。

第六条  课题的过程管理

1.所有获批立项的课题,课题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实施,按要求及时组织开题论证,将相关资料报有关部门和教科研室。

2.需要进行中期检查的课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相关资料报有关部门和教科研室。

3.课题在研究过程中,若出现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组成员、改变成果形式、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延期等情况,应提前填写变更申请,说明理由,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延期结题的项目,只能延期一次。

第七条  课题的结题验收

1.课题到期结题,需要按照项目来源部门的要求准备结题材料,由教科研室审查后上报相关部门。需要召开成果评议鉴定会的,则由教科研室依据研究项目归口部门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和评议专家进行鉴定,做出鉴定结果。

2.课题完成后,所形成的科研文件应系统整理归档。文件包括:课题申请书、立项通知、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查重报告等,同时包括相关的论文,专著、研究报告,总结、成果鉴定书、专利证书、重要的实验资料、数据等。与协作单位合作的课题,还要有双方签订的研究协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等。

3.课题负责人对所承担的课题任务负全责,包括法律责任。

4.校级课题已经结题的,在市级及市级以上的课题申报时优先考虑,如果校级课题与上级课题相近,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工作人员在涉及与自己相关的课题时,遵循回避制度。

第八条  在研究项目执行期间,若发生课题负责人调离单位、退职、因病无法工作等情况,原则上研究项目不得转出单位,应办理课题第一负责人转交手续,保证原课题研究在规定期限正常执行和完成。

第九条  对于因人为因素造成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者,学校原则上2年内不再受理该课题负责人及前两位主要成员申报的各类研究项目。

第三章  教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条  教科研经费均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学校教科研室负责科研课题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科做好经费使用的申请、审核及备案等有关工作;财务科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审查课题决算,监督、指导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教科研经费使用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出版费、管理费、成果鉴定、结题报告查重、报奖评审费等;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个人酬金和教科研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课题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科研课题经费资助办法。

(一)有经费来源的课题项目,学校均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套资助。

(二)没有上级经费来源的课题项目,实行科研经费限额资助。

1.国家级课题,资助科研经费单项一般不超过10 000元。

2.省级课题,资助科研经费单项一般不超过5 000元。

3.市级课题,资助科研经费单项一般不超过2 000元。

(三)校级课题项目,实行科研经费按评审等级限额资助。

1.经评审为优秀的课题,资助科研经费单项不超过1 000元。

2.经评审为良好的课题,资助科研经费单项不超过700元。

(四)学校资助的课题,课题主持人必须是学校在编职工,且课题组项目成员必须有2/3以上的人员属于学校职工。与其他单位合作的协作课题,课题主持人不是学校在编职工的,原则上不予以科研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申请与结算。

(一)有上级经费来源的课题,根据课题进度要求及研究需要,按专款专用原则,由课题负责人提出课题经费支出申请,教科研室核准备案,经分管领导和校长批准后,到财务科报销。

课题项目经费超出限额资助的部分,由课题组自行解决。

课题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结余经费可转入该课题负责人承担的其他科研项目经费。

(二)没有上级经费来源的课题(含校级课题),在开题、中期检查和结题评审等方面需支付的专家咨询费和评审费,由学校根据通知要求或实际情况,作为经费资助直接支付;其他经费支出,需在课题结题后,由课题负责人如实填写课题经费决算报告,由学校教科研室和财务科共同审查,报分管校长和校长签批,在学校规定的课题等级资助额度内,凭支出凭证和课题经费决算报告,予以限额资助。课题负责人需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未结题的不能申报课题资助。

第四章  教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以学校名义申报立项的课题取得的教科研成果均属学校所有,学校拥有知识产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占有或转移教科研成果(包括原始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等)。

第十六条  纳入学校成果转化管理范围内的课题,其重要资料一般情况下可由课题负责人掌握。课题负责人有义务将其研究成果进行转化、推广。

第十七条  资料存档。课题的申报、立项、开题、中期报告、变更申请及批复、结题、查重报告、评审、成果评定、论文、论著等相关的书面资料,均需交一份复印件到教科研室存档。

第五章  学术、教科研成果的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学术、教科研成果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评先创优相挂钩。学校作为独立或主要研究单位的教科研成果,学校对课题组成员进行表彰。获奖者的材料记入个人科研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奖励范围:

(一)凡经我校推荐上报,把我校作为教科研项目的独立研究单位或主要研究单位之一(主要研究人员第一位为我校),获得由市政府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社科成果奖和教科研成果奖等科研成果。以个人身份参与省市奖项者不属于奖励范畴。

(二)凡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第一作者是我校职工,署名单位为“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的专业类、教育类论文。

第十九条  奖励等级与标准

奖励采取精神与物质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按科研成果、论文等学术水平、作用、意义、贡献和社会及经济效益的多少进行评审。

(一)教科研成果类:

各级政府或教育部门下达的科研成果,按相应级别分别认定国家级、省部级、厅级和市级。

1.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含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奖),给与所得政府奖金额的400%再奖励,原则上不少于10万元。

2.省部级(含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其他部委科研成果、省自然科学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奖等)一、二等科研成果奖,给予所得政府奖金额的300%再奖励,原则上一等奖不少于8万元,二等奖不少于6万元;三等奖,给予所得政府奖金额的150%再奖励,原则上不少于3万元。

3.厅级(含省教育厅、省科技厅以及其他同级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给予所得奖金额的100%再奖励,原则上不少于2万元。

4.市级(含市教育局、市科技局以及其他同级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给予所得奖金额的50%再奖励,原则上不少于1万元。

5.合作成果奖,我校作为合作单位,个人作为重要参与人(国家级前五位,省部级前三位)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的成果奖励,按上级奖金额/排名位次给予再奖励(奖励金额=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奖金总额/排名位次)。

6.各级各类比赛获得的成果奖,按照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给予奖励,不再列入科研成果类奖励。

(二)论文类:

1.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应2000字以上,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正式刊物上(有ISSN和CN刊号)。其中,中文核心期刊(以北大图书馆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杂志上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非中文核心期刊杂志上的论文不予奖励。

2.未公开发表的各级各类交流论文,不论是否获奖,均不予奖励。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与奖励办法

1.每年12月份对本年度的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集中进行一次审定。  

2.奖励申报:科研成果由课题负责人写出申请报告,连同申报材料、成果鉴定书和获奖证书,一并交教科研室;论文、论著由个人写出申请报告,经教研室主任或系部主任初审签字后,连同作品原件一并交教科研室。

3.审定。由学术评审委员会主任组织并主持审核、认定。评委会形成认定意见,报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将认定意见结果进行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兑现奖励;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评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校党委会研究处理。

4.科研成果的奖励奖给项目组组长,由项目组组长主持按参与研究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同一项目在多处获奖,学校按其获取的最高奖励进行发放。

5.因各种原因延误而没有及时受理的奖励可按当年奖励标准于下年度补发(仅限追补一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八章 企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进一步推进我校“双师型”队伍建设,锻炼教师职业能力、实践能力、项目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教师成长,依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和山东省中职学校品牌专业建设的要求,规范我校教师到企业实践活动,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推进产教融合,更好地实现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到企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二、实践内容

(一)了解企业文化、管理制度、用人标准、生产组织方式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工种)职责、业务流程、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新设备、新标准等。

(二)在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实践中,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三)带学生实习的教师要了解学生在企业(单位)实习、见习的具体表现,跟踪、反馈学生的实习、就业情况,熟悉企业的生产情况及其对职业教育的需求。

(四)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不断完善教学方案,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开发校本教材,强化学校的实践教学环节。

(五)根据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有关要求,及时了解本专业发展动态及实际应用情况,了解产业发展趋势,为人才培养模式及教学模式改革提供第一手资料。以就业为导向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教学研究与管理工作。

三、实践形式

(一)兼职实践锻炼。

(二)挂职锻炼。

(三)以企业实践为主的各类培训。

(四)深入企业第一线顶岗作业、工作实习、合作研发、带学生实习等。

(五)非专业课教师可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等。

四、管理方式

(一)制定计划

教科研室根据教学工作安排和教师培养需要,每年12月份制定学校下一年度教师企业实践计划;各教研室领取《教师企业实践手册》;教师结合自己的专业能力、教学实际和教科研需要,拟定教师个人的企业实践计划。

(二)派出程序

1.申请。教师填写《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申请表》,确定实践单位、指导老师和联系电话。

2.备案。教研室主任签字后,到教科研室备案。教科研室进一步落实教师实践的企业,以保证实践质量。

3.批准。分管校长批准后,需按计划赴企业实践锻炼,每次赴企业实践时间不得少于30天(含双休日)。

(三)实践要求

1.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必须遵守实践单位的劳动纪律,因故离岗,应向教研室、教科研室和企业三方以书面形式请假,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对擅自离开实践岗位的教师按旷工处理。

2.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必须遵守实践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违反操作规程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者,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3.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要记录实践岗位和内容,每半月撰写一次实践收获与反思,实践结束后,完成一篇实践工作总结,实践结束后,交到教科研室。

(四)巡视检查

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所在教研室、教科研室要与企业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跟踪教师在企业顶岗实践的情况;教师企业实践领导小组成员要组织人员到教师的实践企业,检查教师实践情况,教研室负责对实践锻炼教师进行过程管理,巡视检查要做好记录。

(五)实践考核

1.企业考核。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执行企业工作作息时间,由企业进行工作考勤。实践结束后,由企业对教师的实践情况和工作表现做出评价,填写《实践情况评定表》,并加盖实践单位公章。

2.学校考核。教研室和教科研室根据专业实践情况、巡视检查情况对教师实践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其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3.特殊情况。如因学校工作需要,确实需要提前结束或延长实践时间的,须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所属教研室同意,教科研室及学校批准后,方可提前结束或延长企业实践时间,据实考核。

4.教师到企业实践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档管理

教师企业实践的相关资料,由教研室主任签字,教科研室盖章后,由教科研室留存。教科研室每年要及时统计汇总教师参加企业实践数据资料,作为“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资料归档。

五、相关待遇

(一)教师在学期中经学校批准脱产到企业实践的,实践考核合格的,视为完成本学期的教学工作量,享受与在校期间同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二)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需要交通、食宿等费用的,按学校财务规定报销。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九章 教科研学术评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教科研学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学校领导下的学术评议、咨询、协调组织。其宗旨是协助校长在促进学科建设、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扩大学校在省内外学术影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条评审委员会遵循党的教育、科技工作各项方针政策,贯彻求实、创新精神,提倡协作攻关的良好科研道德,发扬学术民主和科学、公正的良好风尚,积极推动学校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秘书长由教科研室主任担任;委员由校长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由校长聘任。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科研室,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1.能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学术道德高尚;

2.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的教学能力、办事公正的学术带头人;

3.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委员的职责。

委员由学校相关科室负责人、部分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担任。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若有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召集会议研究确定替补委员,并由评审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依据上级要求和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确定学校教科研的方向,制定学校教科研规划,对重大教科研项目进行立项论证、推荐。

第十条 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校级课题的立项、评审及市级以上课题的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对教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开展教科研项目、学术著作、论文和自编教材的评议和评奖活动。

第十三条 配合人事科完成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职称评定、晋升及聘任等教科研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制度

1.在讨论决定教科研重大事宜时,评审委员会需召开全体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决定。

2.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临时召开部分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校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

3.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由教科研室组织;主任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提交的议题由评审委员会秘书长统一报评审委员会研究。

第十八条 各类会议的决议、决定,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方为有效。

 

                                     2017年10月16日

 

第十章 督导室工作职责

 

  •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科室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
  • 负责制定教学和学生管理方面的督导工作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负责组织教学中层巡查和日常教学秩序的检查,及时处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 负责组织学生座谈和问卷调查,搜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教学质量监控学生信息网络,做好意见梳理和反馈工作。
  • 负责组织师生评教和期中、期末教学检查情况的抽查督导工作,严格考风考纪督查,做好相关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 负责组织全校常规教学督导听评课活动,督导新进教师、新开课教师的试讲评议工作。
  • 负责对学生日常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随机参与或抽查学生常规管理内容的各项检查工作,评价学生管理人员制度执行实效。
  • 负责定期召开教学督导例会,通报前一阶段教学和学生管理方面检查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法,对下一阶段工作提出要求和注意事项,保证教学过程正常有序。
  • 与有关科室共同管理教学监控室,建立和管理督导日志和档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健全和完善学校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督导评估体系。
  • 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章 关于加强听课评课工作的实施意见

 

加强听课评课工作,促进教师之间教学业务交流、相互学习借鉴教学方法和经验,是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学校领导及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了解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课堂教学中出现的问题,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和创新,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为切实加强听课评课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事实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校听课评课活动落实到位,学校成立听课评课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听课评课工作,并参加全校性的听课评课活动。

教研室、督导室和教务科,负责听课评课的综合协调、调度、情况汇总、分析评价、督促检查等工作。

教研室是听课评课活动的主要事实施单位,做好听课评课是教研室的重要职责任务。各教研室要认真抓好本科室范围内的听课评课活动。

二、具体实施与管理

听课评课是常规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听课目的不同分为交流性听课和督导性听课。交流性听课,即教师之间的相互听课和各种形式的公开课、示范课、竞赛课等,目的是促进教师相互学习交流、观摩和探讨、共同进步。督导性听课,即由学校领导小组成员为主组成的听课评课小组随堂进行的有针对性的听课及新教师的试讲课等,目的是了解掌握教师教学情况与学生学习效果,听评课的评价结果,记入每个教师及所在教研室教学业务档案和量化考核成绩,作为评先树优的参考依据。

(一)交流性听课的组织的与实施

交流性听课主要在教研室范围内开展,由各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参加听课人员包括专兼职教师。教研室主任在学期开始时作出听课评课活动计划安排,学期内认真组织实施。听课后,要及时进行评议,提出优点和不足,写出综合评价意见,反馈授课教师,使授课教师和听课教师在以后的教学中都有改进和提高。每学期,教师(包括专兼任)之间相互听课不少于4节,教研室主任不少于10节,教研室范围内组织的公开课或示范课不少于1次。每次组织听评课至少1学时。提倡各科室之间相互听课评课,教研室对听评课情况进行汇总,连同教师《听课记录》送教务科存档备查。

全校性的公开课或示范课、竞赛课等由各教研室选派,教务科统一组织安排,参加听课的人员包括学校领导小组成员和全体专兼任教师。每学期一般不少于一次。听课后由教务科组织评议,对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推广。每学期末,教务科将听课评课情况汇总,连同《听课记录》归档备查。

(二)督导性听课的组织与实施

督导性听课活动由督导室按学校听课评课领导小组意见组织实施,采取随机抽签、随堂听课方式(提前半个小时通知授课人)。参加听课人员以听课评课领导小组成员为主,吸收被听课人所在教研室副主任和部分骨干教师参与,每次组织听课人员不少于5人,听课至少1学时。听课结束后,督导室负责组织评议,对教师的讲课情况进行评析,肯定优点,指出不足,评议意见不公开,直接反馈授课人。同时听课人员还要对教师讲课情况进行分项和总体评价,并填写《听课记录卡》,由督导室收集存档。学期期末,将听课情况汇总,连同《听课记录卡》交教务科归档备查。

为发挥听课评课的激励作用,每年年末,将校级公开课、示范课、竞赛课以及督导性听课的评价结果,记入每个教师及所在教研室教学业务档案和量化考核成绩,作为评先树优的参考依据。

三、几点要求

(一)听课评课活动是一项重要的教研活动和教学管理工作,所有参与听课评课活动的科室和人员,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确保听课评课活动取得实效。

(二)所有授课教师要严格按照教研室审定的学期授课计划认真备好课、上好课,进一步规范日常教学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听课。

(三)听课人员须在上课铃响前进入教室就坐,遵守课堂纪律,认真作好听课记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评议。

 

第十二章 课堂教学检查规定

 

    为加大课堂监管力度,继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体系,学校安排教学中层以上干部进行教学检查。规定如下:

一、检查人员每次两人一组,采取以观看教学监控检查与现场巡查相结合,室外课单独巡查的办法,及时督导教师上课,制止学生违纪行为,确保督查效果,不能应付了事。

二、检查人员重点检查课堂秩序和教师工作纪律情况,严格按标准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填写检查记录。

(一)课堂秩序评定标准:

1.课堂秩序井然,无违纪现象和不文明行为的班级,定为优;

2.有小声说话、极个别玩手机、睡觉等轻微违纪行为,但对班级整体秩序影响较小的班级,定为良;

3.随意出入教室、接打手机、大声喧哗、打牌、下棋、看电视等课堂秩序混乱的班级,定为差;

(二)对上课教师的下列违纪行为应作如实记录:

1.迟到、早退(提前下课)、旷课(脱岗);

2.坐讲(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的除外);

3.玩手机、看报、接打手机和手机铃响;

4.其他不符合教学常规要求的行为。

三、检查人员出现教学检查评价结果严重失实、忘记查课、代签名等行为之一的,属检查失职,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检查人员应及时将检查记录送督导室。由督导室、教务科每天汇总检查情况,备案登记,并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章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思想立德树人,指导和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我校实行教学督导制度,设立教学督导办公室和教学督导组,并制定本条例。

二、教学督导的组织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办公室,了解、掌握全校教学督导工作动态,对教学督导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教学督导组实施教学督导计划,负责教学督导信息的反馈工作。负责教学督导组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工作考核。学校成立教学督导组,成员由熟知教育法规和教学规律、具有较高教育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的教学系列中层以上干部担任。

三、督导室及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

督导室和教学督导组在学校统一安排和指导下,承担学校的教学督导工作,协助学校领导及教务科对学校教学运行秩序进行监督和检查。

1.监督和检查各教研室执行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含实践教学)、教学管理等情况,参与各专业调整、教学计划修订等重大工作的研讨和论证。

2.监督和检查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情况。

3.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包括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教学成绩评价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

4.收集和反馈师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师对学生学风的意见,学生对教师教风的意见,向学校提出加强与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5.协助学校做好考试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加强考风建设。

6.针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

7.了解、掌握和反馈各职能部门支持、服务教学工作情况。

8.协助学校开展课程评估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工作。

9.与教学有关的其它工作。

四、教学督导的内容和形式

1.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根据学校学期初制定的教学工作计划,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调查了解各教研室和任课教师的教学进度,有无存在违背教学计划或其它问题。

2.常规教学检查。分学期初、期中、期末三次进行。主要检查内容为:教师的教案、批改作业、各教研室教检活动及教研活动的开展情况等。发现不符合要求者,提出整改意见并促其整改。

3.日常教学秩序的巡查。坚持每天对全校的教学秩序巡查不低于三次,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教研室反馈,凡带普遍性的问题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相关建议。对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较突出的班级,将进行跟踪调查、听课、了解实情、探索改进途径。

4.课堂教学质量检查。可在课前进入任何教学现场进行随机听课,并对课堂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和效果进行有目标的检查与评价,促进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主要内容有:教师的教育思想、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环节的安排、多媒体运用、课堂管理、教学效果。就上述内容听课后及时评价、及时交流反馈。

5.考试检查。对期末考试的考场进行巡视,检查考务管理和考风情况,并对试卷命题、阅卷工作进行抽查。

6.对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以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7.组织开展教学质量评价活动。每学期将分别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调查问卷、网络系统评教等方式,开展评教评学活动。听取、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采集学生对老师教学的评价意见,进行认真的分析、梳理、整理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各教学科室。同时,也要通过教师座谈会的形式,认真听取教师的评学意见,以利促进学风、校风的进一步优化。

8. 总结推广教学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科学研究,对学校的教学工作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学校的教学和教研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五、教学督导工作的管理

1.教学督导中发现的情况,将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向有关科室通报。

2.教学督导意见将作为教师及教学工作人员业绩考核、职称评定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被督导科室及人员如果对督导意见有异议,可以书面向学校申请复查。督导室一般在一个月内做出复查意见。

4.学校各教学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和教师应重视和支持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监督和检查,对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的科室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2022年9月14日

信息公开

首页    信息公开    学校概况    规章制度    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专业和课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