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财务报销审批制度

第三章 因公借款和购物预付款审批制度

第四章 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五章 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六章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七章 退学退费管理办法

第八章 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第九章 合同管理办法

第十章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章  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

第十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章  示范校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四章  学杂费收费管理办法 

 

  •  第一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正常的财务秩序,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临沂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学校的一切财务活动都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节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单位预算是根据全年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的,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平衡”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六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每年7至9月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由学校各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各相关科室,成立专门工作组,按照科室预算编制程序办理。根据市财政局预算编制要求,结合学校的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预测当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于每年9月份提出下年度预算建议数,经学校研究确定后,呈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根据学校工作特点、事业发展计划、在校学生数量、新年度计划招生数量和有关的收费标准,分析学校历年收入情况,结合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进行编制,编制内容按《两则》规定确定。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1.人员经费支出预算,按照有关标准和编制人数计算编列。包括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学生助学金等。于每年8月份由财务科会同相关科室,对人员构成、增减变动及增资因素等情况进行分析测算后,按照有关标准和编制人数计算编列。

2.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统筹测算编列。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差旅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维修费、一般办公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于每年8月份由财务科会同相关科室根据学校历年支出情况、预算年度事业计划和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统筹安排测算编列。

3.项目支出预算,根据预算年度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学校学生数量和各项消耗定额等测算编列。包括办学支出项目、联合办学支出、函授及社会培训支出项目等。

办学支出项目预算,由学生科列报在籍学生人数及专业类别,按照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办学支出项目计划,经学校研究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于每年8-9月份由财务科会同有关科室根据学校运转需求及财力状况等计算编列。

联合办学支出项目预算,由财务科根据下年度收入预算数,视财力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联合办学支出项目预算。

函授及社会培训支出项目预算,由函培办根据函授学费收入、下年度培训收入预算数等情况,集中提报支出计划,学校根据提报的支出计划和全年的预算安排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函授及社会培训支出项目预算。

第七条  学校收支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通过“两上两下”程序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形成学校的最终年度预算。

第八条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预算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对年度收入预算和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办学支出、联合办学支出、函授及社会培训支出预算,由学校统一安排和控制收支进度;对业务性项目支出预算,根据批准的预算进行统筹调整后由财务科根据下达的预算额度填报支出用款计划。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受特殊因素影响需要调整时,由财务科室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报告,经学校研究确定后,呈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节  收入(收费)管理

第九条  应缴收入的管理。学校收取的事业性收费应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收费范围、标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按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条  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财政补助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科目、内容、程序进行申报、领拨、使用、核销,并按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进行明细反映。

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及时入账,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费不能直接作为事业收入入账。

收取的水电暖等费用应冲减当年度事业支出。

第十一条  各项收费管理程序

(一)招收新生各项费用的收取

每年招生前,由招生就业办公室根据上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提出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报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学生实行网上缴费,学生持收款电子票据及入学通知书到学生科及班主任处登记注册,学生科根据学生报名和交费情况,安排班级和宿舍,发放教材等学习用品。

(二)在校生学费、住宿费的收取

每年暑假放假前,由财务科、学生科负责召集班主任,召开收费工作专题会议,安排欠费催交和新学年学生交费工作,以班为单位通知欠交费用的学生和新学年需要住宿缴费的学生,在新学年开学时交齐费用。

新学年学生报到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欠交住宿费的学生需交齐费用后,持收款电子票据到学生科注册登记,方可安排上课及住宿。

(三)短期培训各项费用的收取

函培办根据上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提出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后执行。

函培办根据培训单位的人数及标准据实上报财务科,由财务科开具票据并上交财政。

上述各项费用财务科收款后,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所收款项及时送存财政专户,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账务。

第十二条  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对学生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每年学生收费工作结束后,由学校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收费检查工作,通报收费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凡未交齐费用或未登记注册的学生,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不交者,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二)对短期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有关协议及合同,学校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有关科室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未按协议及合同规定执行的,要追究有关科室的责任,并责令限期纠正。

第四节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专用基金支出和其他各项支出,事业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严肃预算纪律,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执行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支出、无预算支出、借款开支,严禁批少花多、先支后报。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规章规定的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控购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支出前,必须先履行相关的程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支出的审核。支出项目、单据必须符合规定,做到手续齐全、内容真实、合理合法。

第十八条  深入持久地开展“增收节支、增产节约”活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加强人员经费管理。严格遵守编制纪律,严格执行现行工资制度,切实加强工资核算。工资调整及发放工作必须经校长签字批准。

第二十条  加强公用经费管理。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等。

(一)建立办公用品购买、领用审批制度,实行“计划购买、集中保管、定额使用”。日常办公用品一律由办公室负责安排统一购买、管理、发放。

(二)加强电话费管理。一是对各科室办公电话加强管理,实行每月限额包干使用的办法;

(三)差旅费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和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驾驶员出车要建立派车单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出车补助费的领取手续;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由个人据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会计人员计算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查,人事部门登记,按上级有关规定报请校长批准后,方可开支。

(四)各类学历、职称等的报名、考试、学费等费用,由个人自理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由单位承担的费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车辆燃油、修理、保险等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统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三公”经费要单独列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七)一般修缮要从严控制,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修缮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坚持工程预决算和质量验收制度。

(八)要积极利用现有办公、交通、通讯设备,严格控制新设备的购置。新购置各类设备时,要按照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通过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

第五节  开支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一条  坚持集体研究、开支前审批、审批后支出和“一支笔”签字制度。学校所有支出必须有经办人员及经办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经办科室学校分管领导签字,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请校长签字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专项资金支出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理)。凡开支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开支费用,原则上一律不予开支。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开支,开支后必须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对学校《招标采购与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开支项目,按该规定办理。对不履行以上程序、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全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二条  因公需要的个人借款和购物预付款,特殊情况不能用公务卡支付需用现款支付的,须经财务科按照规定报请市财政局批准,并经分管财务的学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坚持谁办理谁负责制度,经办人员要于一周内清算完毕,坚持一借一清,前次借款未清者不得办理再借款。到期无正当理由不归还借款者,从其工资中扣回。

第二十三条  一次性开支50000元以下的,经科室负责人、学校分管领导同意,报请校长审批;一次性开支超过50000元的,需按规定程序,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

第六节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国有资产、存货等财产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校产办在业务上受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管理科室和财务部门要密切协作,明确分工,严密手续,定期对账,切实把财产物资管好用好。

第二十五条  校产办对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负有总的监管责任。固定资产要按目录分类、分项统一编号,定号保管到科室、个人。

第二十六条  新建、购入、调入和接受馈赠的财产物资,都必须办理验收手续,按规定及时入账,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七条  财产物资的使用要实行定额定量管理,领用时办理领用手续。对机器设备要按技术要求经常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要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清查盘点工作由校产办牵头,财务科要密切配合。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货币性资产、单项账面原值3万元以上的交通工具、单项账面原值3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单项账面原值5万元以上或批量50万元以上的通用及专用设备、批量账面原值30万元以上的存货等,由使用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按照程序提交学校领导研究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市财政。

第七节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货币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密手续,加强稽核,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对账、清库工作,做到证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收付要严格手续,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由专职出纳员保管。

(二)严格执行库存限额制度,不得将大量现金私自设库保管。

(三)现金必须账款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库或其他票据抵顶现金。

(四)出纳员应于每日业务终了前结清当天账目,账面库存和实际库存核对相符后,将原始凭证交主管会计复核整理,填制记账凭证,会计和出纳必须及时核对账目。

第三十二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遵守会计制度和银行管理规定,各项资金往来,除必要的小额现金收付外,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资金收付必须通过银行或公务卡办理结算。

(二)出纳员应按月和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账实相符。月底,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不符时,应当编制“未达账项调整表”。单位银行存款年初余额、本年发生额与期末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有关数额核对相符。

(三)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管理,按照《临沂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做好预算资金申报、用款计划编制、额度使用、国库银行款项结算及账务核对工作。

 

第八节  往来款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项往来款项要及时清理,防止不合理使用和呆账发生。实行债权债务结算到人,严格控制,及时结算、清理。清理有困难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抓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暂付款必须遵守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收款单位必须与学校有经济往来。各项往来款项须使用规范收据,并详细填写收款单位、收款时间、金额、事由等事项,并加盖收款单位印章,由经办人员、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学校分管领导签字,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付款。

第九节  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  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将学校预算、财务计划收支执行情况与同类型、同条件的学校的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或单项分析比较,总结经验,找出差距。

将学校预算、财务计划收支执行情况,同学校工作计划联系起来,考核收支效果,检查分析预算、财务计划与学校工作计划是否吻合。

第三十六条  收支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收支计划的完成情况,应根据各项基本数字、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对完成好的,要找出经验继续发扬;对完成差的,要分析没完成的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解决办法。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财务状况分析。对学校的财务状况,可根据资金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分析。

分析预算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挪用和乱收乱支的情况;分析往来款项中有无长期不清、悬账和呆账的问题;分析拨款的运用情况、结余情况;分析现金和银行存款的运用,是否符合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分析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及使用状况,是否有积压和浪费现象。

 

第十节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加强财务机构和财务队伍建设,保障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建立由学校领导、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等要素组成的职责分明、运转有力的内部财务管理系统,并制定相应的监督考核办法。

第三十九条  财务人员要坚持政治、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坚持原则,依法理财,积极参与学校的经济活动,正确认识和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为学校当好家、理好财。

第四十条  财务人员依法对学校的款项、实物、账务及财务核算进行监督,杜绝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财务核算规范、准确、真实、完整。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节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 财务报销审批制度

 

第一条  学校各项开支一律实行开支前审批、审批后支出和“一支笔”签字报销制度。

第二条  学校各项财务支出必须事先由经办科室填写资金审批单办理审批手续。一次性开支在规定限额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校长审批;一次性开支在规定限额以上的,按规定程序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审批;特殊情况事前未经批准的,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经办科室、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预算额度开支,超预算额度开支不予报销。

第三条  学校各项费用开支必须由经办人持报销单据并签名、会计人员审核汇总、经办科室负责人和学校分管领导签字、财务科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学校校长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  购买商品或服务,必须取得对方提供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及开票人签章。印章字迹必须清晰可辨,发票要素完整、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可辨,大小写数字一致。原则上定额发票不予报销。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必须取得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收据盖有执收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和收款人签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开支用途。

第六条  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实行“计划购买,集中保管,定额使用”制度。根据政府招标采购的相关规定,对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全部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采购,由办公室、总务科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  购买大宗物品,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购买零星物品必须有接收人签字。

第八条  购买固定资产,必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由校产办负责登记明细账,管理人员及使用人员必须验收签字。

第九条  购买图书资料,必须经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图书管理人员验收签字。

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事先填制《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出差审批单》,报销差旅费时,应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按批准的路线、时间、地点前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按照《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超出时间和标准的住宿费及私自改变出差线路产生的费用等均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学校各类公务接待活动按照《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公务接待校长审批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和管理。报销公务接待费时应持有被接待单位的公函、学校公务接待审批单、费用发票和接待清单,经办人员、经办科室负责人和学校分管领导签字,财务科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学校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费用开支报销款项的支付,按照《现金管理条例》执行,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进行结算,未经审批的现金限额以上支出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票、收据,有权拒收,并退给经办人员由原出具发票的单位补充或更正。对签批手续不全的退给经办人员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和手续不全的费用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三章 因公借款和购物预付款审批制度

 

为认真贯彻《会计法》,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活财政资金,结合学校的具体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借款及预付款审批

(一)因公借款是指学校各科室因业务需要的临时借款,包括差旅费(仅指确实无法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以及各种临时性借款。借款时要严格执行学校借款审批制度,借款人需认真填写借款审批单,经借款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并经校长签字后,财务人员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二)购物预付款项是指因学校业务的需要,需预先支付的各项工程及购买材料、货物的款项。支付此款项时需严格执行学校财务预付款审批制度,须由经办人按要求填写“预付款审批单”,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完审批手续,同时出具采购申请单等材料后,由财务处会计人员通过银行办理预付款汇款手续。

第二条  还款及费用报销

(一)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再借款制度,借款人在前账结清之后方可办理再借款手续。确因业务需要不能及时结清前期借款时,借款人必须说明情况、讲明原因,并经财务科及学校校长同意后方可办理再借款手续。

(二)经办人必须凭有效原始票据在规定还款日前办理报销手续,并归还暂借款;各种预付款项按规定必须在一个月内凭有效原始票据到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借款或预付款超出三个月不结账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经办人责任。

(三)借款人只能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否则,财务及纪检监察部门将根据其情节轻重,追究借款人的责任。各科室负责人要对本部门职工的借款负领导和监督责任。

 

第四章 培训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计划编报和审批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科室要在每年10月底前编报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经科室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分管校长、校长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需报校长审批。

第二条  开支范围与标准

(一)培训费是指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1.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2.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3.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4.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240

130

50

3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学校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授课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三条  组织培训

(一)培训实行分级管理,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择优选择培训机构。

(二)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三)部门要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四条  报销结算

(一)培训费由培训举办部门承担,纳入预算管理,所需经费按照综合预算要求,原则上通过日常公用经费、非税收入或专项经费统筹解决。

(二)部门负责同志对发生的培训费的真实性负责。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三)财务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四)培训期间产生任何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严从紧控制会议。

对确需召开的会议,须经校长批准,属“三重一大”会议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议。相关科室要大力压缩会议会期,会议一般不超过l天。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要求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三条  会议费审批制度

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召开的会议活动,会议开始前必须按程序审批,否则费用不予报销。召开会议前应持有关通知、信函等填制会议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分管校长、财务科、校长审批后执行,重大会议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议通过后执行。

科室负责人对会议的真实性、必要性、参会人员及会议议程进行审核;分管校长对会议的地点、食宿安排和用车进行审核;财务科负责人对会议的预算和资金安排进行审核;校长对会议进行全面审核。

第四条  报销制度

学校科室召开的会议活动,一般不安排食宿,确需安排就餐的经审批后,持会议通知、会议审批单、会议人员签到表等由学校餐厅安排职工餐1次。会议活动要简化程序,会议一律不安排水果、鲜花、烟酒等物品,不制作背景板,地点一律安排在学校会议室,确需在外安排的,应本着节俭的原则,由办公室在指定的地点安排。

会议费的报销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用费、会议交通工具租赁费、文件资料印刷费及医药费等。由食堂安排的会议餐费,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按程序审签后报销。在定点宾馆饭店安排的会议,每人每天在350元以内(住宿费200元、伙食费100元、其他费用50元以内),按程序审签后报销。

报销会议费时除相关发票外应附有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支出原始明细单据,包括住宿和用餐的明细。

会议费应采用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会议费“一会一结算”,原则上会议结束后一周内报销。

 

第六章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临沂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意见》及《临沂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公务接待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公务接待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协调,落实接待任务。

第四条  实行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外出学习考察要紧紧围绕学校中心任务,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或参加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实行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学校可向对方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学校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凡来学校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办公室要根据对方来函及规定的接待范围,事先填写《学校公务接待审批单》,经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接待。不得擅自扩大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有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简化公务接待礼仪。公务接待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座谈、汇报场所选择使用学校内部会议室或接待室,一律不准摆放水果、香烟等物品。受条件限制,确需在外安排的,应当坚持节俭的原则,严禁到高档酒店使用豪华会议室。

第八条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学校可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学校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学校可在定点饭店、内部食堂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学校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实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承接部门要如实填写《学校公务接待清单》,并由办公室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一条  财务科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校长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等。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事前向财务科报备,从严控制现金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学校内部食堂公务接待费用要与日常运行费用分别列支、独立核算,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接待承接部门不得安排与公务无关的接待活动,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部门之间不得相互请吃,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用公款支付、报销旅游景点门票和应由接待对象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四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参照《临沂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安排接待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应加强对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监督。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给予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公示制度。学校办公室会同财务科通过一定方式向职工公开公务接待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退学退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学费管理制度,健全学校各项办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生退学退费管理办法。

一、学生如遇疾病、意外伤亡等不可抗力因素向学校提出退费申请,学校根据学生所缴纳费用扣除已消费费用退还相应费用。

二、学生因自身主观原因或其他非生理原因提出的退学退费,处理情况如下:

1、学校开学日(含)前、或者未到校报到申请退学退费的,学校全额退费;

2、学校开学后,申请退学退费的,办理退费时按学年进行结算。开学1个月内,本学年费用按80%退费(学费、住宿费);开学3个月内,本学年费用按50%退费(学费、住宿费);开学3个月以上的,不予以退费,书费据实结算。

3、学生因参军入伍(须提供入伍通知书)、生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等原因要求保留学籍的,不予以退费;不保留学籍的,按照退学退费标准处理。

4、受到学校劝退、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不予以退费。

 

第八章  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在学校党委和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实经费来源后,按照审批权限经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的工作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充分利用省市级专家库专家评标打分。特殊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选派人员参与评标;建立校内招标专家库,规范校内人员参加评标行为,杜绝“人情分”“关系分”现象。

第九条  加强政务、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校园网专门开设信息公开栏目,及时发布招标公告、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一条 执行市财政局每年下达的《临沂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依据市财政局每年下达的《临沂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报市政府采购监督办批准后确定采用公开招标、协议供货、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凡属于限额以下的零星采购项目,经事前审批程序核准后,由采购管理办公室会同业务科室按程序组织实施。

 

重要项目(大额支出)提报党委会程序

 

第十四条 大型工程施工(维修)类:

第一次提报:项目准备启动的背景、事由、计划、设想、概算等。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实施下一步:论证、方案设计、预算等。

第二次提报:项目方案、预算控制价、拟招投标等相关事项。经学校党委审议同意后,实施下一步:如公开招标。

第三次提报:项目完工及验收情况,结算及变更(预算增减)说明,工程款支付等。

第十五条 一般施工(维修)类:

第一次提报:项目准备启动的事由、计划、方案、概算等。经学校党委审议同意后,实施下一步: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第二次提报:项目完工及验收情况,变更(预算增减)说明及结算,工程款支付等。

第十六条 单项大额采购(支出)类(30万以上):

第一次提报:拟采购(支出)项目事由、计划、方案、预算等。经学校党委审议同意后,实施下一步: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

第二次提报:采购(支出)项目完成情况,变更(预算增减)说明及结算。

如果一次提报即能完成事由计划、预算结算的单项采购(支出),无变化不需再次提报。

第十七条 单项一般采购(支出)类:

第一次提报:拟采购(支出)项目事由、计划、方案、预算等。经学校党委审议同意后,实施下一步:如询价、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第二次提报:如有变更(预算增减),须进行二次提报,说明原因。

如果一次提报即能完成事由计划、预算结算的单项采购(支出),无变化不需再次提报。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款拨付:

   经学校党委同意并已经汇报施工的项目,拟拨付施工进度款在5万元(含)以上的,按大额支出提报学校党委会审议。

第十九条 同类多项累计经费开支超过5万元(含)以上的,由牵头科室或分管科室按大额支出程序办理。

 

  • 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各部门每年年底提出下年度采购、基建维修项目等计划,列出预算,编报采购计划表(附件1),提交学校党委审批。年度采购、基建维修计划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

第二十一条 年度采购、基建维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和分管院领导提出调整方案,经学校党委审批后调整。

第二十二条 凡经批准的采购、基建维修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填写《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3)。

采购办负责申办政府采购手续(每月20日至月底前申报下一月的采购计划)。

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采购办负责办理招标手续。

计算机、打印复印机、软件等涉及信息安全的设备采购,须先向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报批,再申办政府采购手续。

物资采购按已审批的采购计划和预算,经过充分技术论证、市场考察后由业务主管科室按程序组织进行。

第二十三条 采购及项目完工后,必须按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大型购建项目由业务科室会同采购办进行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人员进行验收;物资采购要严格按照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 基建、维修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报购建项目工程量,由采购办组织相关人员初步审计后,提交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工程量。基建、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工程量在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后须报送纪委报备。

第二十五条 基建、大型维修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管理,按计划组织实施项目,负责对项目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成本等进行控制、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办公、教学、实训设备等信息电子设备的零星维修由信息中心负责。

第二十七条 校园设施、设备维修等零星维修由总务科负责。严格控制外包类零星维修。

1、校园设施、设备维修由报修单位向总务科提出申请。

2、总务科提出初步预算,经采购办审核后按程序办理。

3、报修单位和总务科要安排专人对维修工程进行全程监督,总务科建立报修、派工、维修材料领用记录。

4、零星维修由报修单位和总务科签字验收。

5、有约定质保期的维修项目,质保期内不得结算工程全款。质保到期经使用单位验收签字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履行相关的财务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采购或招投标活动的项目立项、招标采购和项目验收等,项目负责人负责建立完整档案,存学校档案室永久保存。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采购及招投标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一、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二)起草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经学校党委批准后负责落实;

(三)研究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对采购及招投标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二、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是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接受项目承办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项目承办单位起草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三)联系协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工作;

(四)组织协调学校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活动;

(五)负责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

(六)监督项目承办单位将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七)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售后服务工作;

(八)接受项目承办单位对成交供应商履约表现的反馈意见;

(九)建立委托代理机构信息库;

(十)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项目承办科室工作职责

项目承办科室负责采购及招标工作的技术性等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采购及招标前期的项目立项、方案设计等准备工作;

(二)起草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和合同文本;

(三)负责审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

(四)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

(五)负责对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中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

(六)特殊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选派人员参与评标;

(七)对需要进行考察的采购项目,参与考察;

(八)招投标完成后,负责与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并报采购办备案;

(九)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售后服务等事项;

(十)项目完成后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四、项目负责人工作职责

项目负责人由科室推荐,由校务会委托授权。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方案设计、预算、政府采购手续、招投标文件、合同签订、履行(施工、采购等)、验收、档案保管、结算、质保金结算等等,并对项目全程负责,重大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

 

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工作,保证程序上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按国家法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达到招标采购额度的项目,均按此办法选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委托采购。

二、未达到招标限额的项目,根据学校实际需要也可按照本办法选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委托采购。

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在学校采购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承办科室和采购办相关人员参加并具体实施。委托代理机构选定后填写《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选取确定表》,报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批准。

四、具体实施办法

1、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采购项目申报《市级采购建议书申报表》前进行选定。

2、每个项目由学校项目承办科室和采购办相关人员组成选取小组,抓阄选取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由项目承办科室相关人员抓取号码,按照备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库中对应编号确定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3、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根据往年服务情况筛选拟定备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后确定,形成备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库。每年年初,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根据上一年度的实际代理服务情况,对备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库中的代理公司重新评价审核,适量淘汰更换服务质量及业务水平差的代理机构。

五、招投标选取工作,全程接收纪委监督。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临沂高级财经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确定表》

附件:

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

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审批表

 

年   月   日

采购项目名称

预算年度

预算金额(万元)

采购方式

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负责人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意见:

 

 

 

 

                                                

                                              年     月     日

选取小组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第九章  合同管理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各类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合同是以学校为一方主体,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合同(含协议),包括物资设备采购、基建、修葺、校企(院)合作、科研、培训、服务、捐赠等合同。

第三条  合同签订遵循“依法依规、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任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 合同的拟订

 

第五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对外签订合同的,应作为承办科室,负责相应合同的拟订。

第六章  承办科室在拟订合同前,应依法履行审查义务,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包括:签约当事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经营权,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限法律要求有资质的),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其签约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是否具有相应代理签约权限等,以确保合同的订立主体合法有效。

第七条  拟订的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具备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结算方式、费用支付办法、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签约时间、争议解决方法等条款内容,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规范,具有可履行性。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展的采购项目,拟订的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方的相应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三、合同的申报、审批和签署

 

第九条  承办科室拟订合同初稿并填写《学校合同审签表》(见附件)后,应将拟订的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经相关科室会签后由承办科室送分管校领导审核,必要时可咨询法律顾问,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宜的合同需按学校“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

合同审核通过,由校长签署,承办科室持合同和合同审签表到办公室按规定加盖学校公章;审核未通过的,由承办科室根据意见修改后重新报批。

第十条  续签合同应按照合同审签流程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合同正式文本签订后,承办科室需及时将合同原件和审签表送学校办公室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存档。

 

四、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第十三条  承办科室应加强合同履行的管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进场、施工、交货、验收、结算和售后服务及时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是否完毕,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货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准。

第十五条  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款项的支付应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经费管理规定。

(二)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应当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并严格执行。

(三)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合同的变更、补充和解除

 

第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含标的物的种类变更、标的物的数量或价格增减、标的物置换等)、补充、解除合同时,应在合同期限内,在签约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后,形成书面协议,由承办科室提出,按照原合同审签流程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变更、补充、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仍应履行。

第十八条  变更、补充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最终书面确认的内容为准,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的凭证归档存查。

 

六、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承办科室具体负责处理,并及时报分管校领导,再由分管校领导按分工权限自行处置或报告校长。

第二十条  合同纠纷在处理的过程中,能协商一致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并将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存查。

第二十一条  经协商,在一定期限内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应在诉讼时效内,经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七、责任分工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科室的职责:

(一)承办科室的职责:负责合同当事人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审查,并提供相应资料;负责合同的谈判等具体事务及衔接、报审工作;拟订合同文本;依法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合同纠纷的处置等。

(二)办公室的职责:配合承办科室办理合同的审批手续;负责对学校合同审签流程的复核;负责学校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服务联系工作;负责合同用印管理;负责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三)财务科的职责:对合同涉及的经费进行可行性和风险评估,对支付方式方法进行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审核等。

(四)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根据科室具体职能配合承办科室做好合同的履行工作。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有关劳动人事合同由业务职能部门按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办公室。

 附件:《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合同审签表》


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合同审签表

 

合同名称

 

采购类别

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   比选   协商议定   其他       

合同类别

物资设备采购   基建   修葺   校企(院)合作 

  科研    培训   服务   捐赠   其他            

合同主要

事项

 

合同履行

期限

  

合同金额

 

承办科室

 

经办人

 

合同对方

单位

 

合同签订

时间

 

合同留存

份数

 

承办科室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科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其他相关

部门意见

 

法律顾问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

意见

合同涉及项目是否为“三重一大”内容:   

是    否

若是,经   年  月  日  校长会  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其他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校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编号:    【    】

注:1. “法律顾问意见”非必填项,必要情况可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填入此项;

  1. 合同内容如涉及其他部门,需经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章 差旅费管理办法

 

根据《临沂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做好差旅费管理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法。本规定所称差旅费是指我校工作人员临时到临沂市城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一条 审批制度

所有出差都应在出差前履行审批手续,否则费用不予报销。审批时应持有关通知、信函等填制《临沂高级财经学校公务出差审批单》,经科室负责人、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科室负责人和主要领导对出差业务的真实性、必要性、出差人员数量、出差往返时间、出差路线的选择、交通工具的选择、住宿安排等进行审核;财务科对预算和经费来源、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住宿费的限额标准等进行审核。

第二条 报销制度

(一)城市间交通费。 工作人员因公到临沂市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标准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车)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中,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在机场、火车(客车)站发生的托运、打包等与公务相关的零星费用支出,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与机票、火车票和长途客车票一同报销。网上购买机票报销时,不得出具旅行社发票代替机票,旅行社发票不予报销,出差人员必须凭实名机票报销。

(二)城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其中到外省及省内其他地市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各县的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交通费用,对未经单位批准的出差或超出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得报销。

(三)住宿费。 按照《临沂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凭发票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需附酒店开具的住宿明细单。住宿费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市财政局制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省外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四)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到城区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伙食费需要自理的,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发放伙食补助费。会议通知未明确说明伙食费自理的会议、培训,伙食费视为举办单位负担。出差天数按自然天数计算,起止日期以车票、机票等城市间交通费的票据为准。

(五)教师带领学生参加比赛等公务活动的,学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据实凭据报销,城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减半执行。

(六) 差旅费应于出差返回后一周内报销。报销时要填制《临沂高级财经学校差旅费结算单》,差旅费结算单应附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及住宿明细、会议通知和《临沂高级财经学校公务出差审批单》。

(七)以上出差费用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临沂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临沂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附件1临沂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地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备注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济南

800

480

380

 

 

 

 

 

 

 

青岛

800

490

380

7月-9月

960

590

450

20%

 

 

淄博

800

480

380

 

 

 

 

 

 

 

枣庄

800

480

380

 

 

 

 

 

 

 

东营

800

480

380

 

 

 

 

 

 

 

烟台

800

480

380

7月-9月

960

570

450

20%

 

 

潍坊

800

480

380

 

 

 

 

 

 

 

济宁

800

480

380

 

 

 

 

 

 

 

泰安

800

480

380

 

 

 

 

 

 

 

威海

800

480

380

7月-9月

960

570

450

20%

 

 

日照

800

480

380

7月-9月

960

570

450

20%

 

 

莱芜

800

460

360

 

 

 

 

 

 

 

临沂

800

460

360

 

 

 

 

 

 

 

德州

800

460

360

 

 

 

 

 

 

 

聊城

800

460

360

 

 

 

 

 

 

 

滨州

800

460

360

 

 

 

 

 

 

 

菏泽

800

460

360

 

 

 

 

 

 

 

 

 

 

 

附件2:临沂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北京市

1100

650

500

 

 

 

 

 

天津市

800

480

380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宁波市

800

450

350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厦门市

900

500

400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深圳市

900

550

450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重庆市

800

480

370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第十一章  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

 

为深化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强化财务管理,节俭公用经费,遏制违规开支,预防腐败行为,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以教职工个人名义向学校公务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申请开立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银行贷记卡。此卡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的教职工。公务卡由学校财务科按财政局规定在建行沂蒙路支行统一办理。 

二、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

公务卡强制消费项目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维修(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具体内容见附件:《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

三、公务卡结算报销程序

(一)对于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范围内的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结算时必须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或者网上支付截图和相对应的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

(二)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支出后,必须在每月20日前凭公务卡结算的合法原始票据(必要时,报销人还需提供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或者网上支付截图,按学校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三)财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财务报销凭证及审批手续等审核无误后,登陆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同时,根据持卡人提供的交易信息,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四)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可自己垫款于免息还款期前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校后再办理报销手续。

四、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由教职工本人保管,且只限本人使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用于学校公务支出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有下列情形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学校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持卡人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

3.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

4.因持卡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5.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公务消费。

(三)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及时结清欠款余额,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在职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财务科,由财务科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或销户等手续。

(五)教职工应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减少公务消费现金结算。

(六) 各科室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合法合规。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

 

序号

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

备    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3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04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05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06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07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第十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临沂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临沂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实现学校特定发展目标,由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要符合学校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可持续发展。项目实施部门应根据当年项目可实施的情况和分项预算额度,区分轻重缓急,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使用申请。

第三条  财务科根据学校审定项目,对专项资金进行安排。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既要综合考虑各项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又要结合财力可能。

第四条  所有项目实施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在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及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统一到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公开交易。

第五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按其职责对项目进度及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实施部门应组织邀请相关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并形成规范的项目验收报告。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申报使用。

第八条 项目实施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规定向财务科提出用款(支付)申请。

第九条 支付申请经审核审批后,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由财务科将款项直接支付到项目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账户。

第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保证金制度管理,以保证项目按计划、按预算实施。拨付专项资金时,按项目投资总额的一定金额预留作为项目保证金。项目交付使用,质保期满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质量无问题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质量有问题的,将质量保证金作为专项维修费,并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按项目实际支出列入当年财政支出。实施项目部门要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拨付专项资金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资金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项目建设内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提高标准的;

(三)应纳入政府采购但未纳入,自行采购物资和设备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拒不接受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其他需要暂缓或停止拨款的。

第十三条  财务科和项目实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工作。项目实施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及相关手续办理,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财务科负责专项资金筹措,对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审核支付,对资金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建立专项资金审查制度。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执行制度情况,包括审查资金的到位是否与项目进度相适应;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项目招标资金支付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拨付资金。

 

第十三章  示范校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省示范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管,最大限度地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顺利实现项目建设目标,依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由山东省财政投入资金和地方财政投入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组成。

第三条 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统筹安排、科学预算、项目实施、绩效考评”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确保资金链不出漏洞。

第四条 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做到“学校统一规划、分类分项单独预算、确保年度收支平衡”,每年年初,各项目小组要根据建设预算额度提出申请,报项目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论证审定,经批准后按审批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五条 山东省示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是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对建设项目资金全面负责。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专项资金总体建设目标;

(二)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

(三)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预算调整事项;

(四)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决算。

第六条 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各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编制和汇总,提请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二)严格按照教育厅、财政厅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分项控制;

(三)负责按资金来源渠道落实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并单独设立项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实施跟踪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性,保证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七条 专项资金纳入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由财务科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全程监管,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不断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预期建设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是学校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管理控制,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凡申请使用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建设小组都必须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的建设方案,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内,向项目建设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申请,并附规定的预算文字说明。预算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目标及分期目标、具体实施计划、资金安排及预计使用效益等内容。项目执行计划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送交资金预算管理组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核签署意见并报校党委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各重点项目建设小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执行,一律不得超预算使用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支出主要用于基础能力建设费、校企合作机制建设、专业课程建设费和师资队伍建设费等(详见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 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开支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列支。

第十三条 凡使用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各重点建设项目小组和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登记入账等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四条 示范校建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和经营活动的支出,也不得用于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学校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和管理组对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实行多栏式支出明细账管理,并按专项资金来源渠道、项目分类等要求设置核算账目。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建立《示范校建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审批表》(见附件),各项目在使用专项资金时必须严格履行使用和报销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审批流程如下:项目经办人提交申请→项目负责人初步审查签字→财务审核→建设办公室负责人审核→领导签批。

(一)项目经办人提交申请根据建设项目的需要,在项目预算或额定金额范围内,填报《示范校建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审批表》(见附件),购买仪器设备、物品用品、资料还需制作详细清单;

(二)项目负责人初步审查,并在《示范校建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审批表》上签字;

(三)财务审核将审批后的《示范校建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审批表》送建设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四)单位负责人审查,并在《示范校建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审批表》上签批;

(五)票据的签字报销程序按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会签后由财务科进行付款。

第十八条 所有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支出均需经过申请、审核、审批3个流程,由项目经办人提出经费使用申请,项目负责人审核,财务科审核,建设办公室负责人审批,领导签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决算由学校财务部门编制,经审核汇入年度财务决算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各重点项目建设小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项目建设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目标及分期目标、具体实施计划、资金安排及预计使用效益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小组应确保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严格按计划分配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当年结余,报经学校领导小组批准、复核后结转下年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检、财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审计规章制度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投标、付款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组将根据建设进度在每季度末公布整个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运用经费账目管理手段对专项资金进行实时跟踪,确保专项资金科学、合理、规范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组会同学校纪检做好内部审计,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各重点项目建设小组须提交项目完成情况的总体报告。报告中要明确下列内容:

(一)项目计划的落实和取得的成果;

(二)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料的问题;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结余和超支原因的说明;

(四)专项资金使用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管理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章  学杂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规范有序地做好学生学杂费的收缴工作,保证学校收入的及时足额收取,根据省、市有关学生学杂费收缴和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杂费是指各类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和各类培训、考试、鉴定收费等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学杂费收入是维持学校教育事业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各科室有责任、有义务相互协调,加强对学生诚实守信、依法缴费教育,督促学生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费。

第四条 依照国家教育法和价格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是学校学生入学就读的基本要求。学生必须牢固树立法制观念,积极主动缴纳学杂费。

第五条 学校依照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学杂费由学校财务科统一收取,任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费。学校各部门依据学生学杂费缴费票据办理注册、住宿、教材等手续,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学生缴费以网络平台缴费为主,现场刷卡缴费为辅,原则上不收取现金。

1.网络平台缴费。学生应在学校通知的时间内按照学校财务科要求完成网络交费。

2.现场刷卡缴费。因特殊情况,确需现场缴费的,可使用手机微信、支付宝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财务科缴费(不收取任何手续费),现场领取收费票据。

第七条 走读学生(不在学校住宿)凭与学生科签订的走读协议向财务科申请免交住宿费用。其中,往届生于每年6月底前以学生科为单位统一向财务科提交走读学生花名册,予以免收。新生原则上全部住校,个别特殊情况需要走读的,经学生科审核同意,签署走读协议原件,予以免收(通过网上全额缴费的,可于当年11月底前申请退费)。毕业班学生因外出实习实训满一学期且不占用宿舍的予以减免。

第八条 学校财务科负责于每年11月底前向各班级提供学生缴(欠)费信息,各班主任配合做好学杂费欠费的清缴工作。

第九条 学生未按时缴纳学杂费的学生科不予注册,不安排住宿,教务科不予发放教材。

第十条 已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申请退费的,学生凭学校审批的退学退费申请表、收费发票原件,财务科统一汇总,并按照规定比例计算退费金额,报学校领导审批,办理退费工作。学生退费一律采取转账形式,不退现金。应征入伍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代办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承办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向财务科提交(教材由教务科负责),经学校批准,财务科按照招标价或政策规定据实收取(教材费实行学年预收,毕业结算)。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做好学生收费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招生就业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财务科提供学生相关信息(包括新生入学、学籍变动、走读名单、教材使用清单等)。

第十三条  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由学生科在变动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科,财务科据此办理学杂费补缴或退费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执行就读年级相同专业收费标准,其在休学复学前的缴费标准维持不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   --  学年度走读学生花名册

报送科室:            负责人: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班级

备注

 

 

 

 

 

 

 

 

 

 

 

 

 

 

 

 

 

 

 

 

 

 

 

 

 

 

 

 

 

 

 

 

 

 

 

 

 

 

 

 

 

 

 

 

 

 

 

 

 

 

 

 

 

 

 

 

 

 

 

 

    说明:此表统计对象为已与学校签订了走读协议的学生,由学生科于每年6月底前向财务科提交,学生凭此申请免交住宿费。

 

2022年9月14日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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