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章程

目录

第一篇 学校章程

第一章 学校章程

第二章 理事会章程

第三章 校务委员会章程

第四章 工会章程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六章 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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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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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关于组建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的批复》(临编〔2011〕2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财政补助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临沂市兰山区聚才六路10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5401.01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临沂市教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临沂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学校工作全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财经教育的办学要求,坚持依法治校、以德治校,突出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技能培养为本位的教育观念,积极推进和实施素质教育。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学校实行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教育相结合,拓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业务,积极开展财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致力于提高我市财经人员的素质,培养造就适应社会发展的财经应用型技术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

本单位的服务对象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其他组织。

三、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中共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委员会(简称“党委”)是中国共产党在本单位设立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机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是本单位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本单位发展方向,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委设置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2人(专职党委副书记1人),党委委员共9人。下设办公室,为本单位党委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五条 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本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第十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四、举办单位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六)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审查章程,对单位业务开展、章程执行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监督其按照章程及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所取得收益用于公益性事业等;

(二)对单位的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绩效等实施监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按规定定期对资产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督促加强结果运用和问题整改;

(三) 加强法定代表人培训,建立法定代表人任前、任中约谈制度;

(四)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建立法定代表人任中和离任审计制度;

(五)负责督促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六)查阅单位会议记录、决策流程、运作情况的材料,监督单位合法合规运行;

(七)按规定应监管的其他事项。(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内容进行增减)

 

五、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中共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委员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根据《关于组建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的批复》(临编〔2011〕2号)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与其合署)、人事科、宣教科、总务科、教务科、督导室、财务科、学生科(团委与其合署)、保卫科、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函授培训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文化基础教研室、会计教研室、财税教研室、经贸教研室、农经管教研室、物流教研室、计算机教研室、粮油食品工程教研室、德育体育教研室、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图书馆等23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与其合署)

1.党委办公室

负责学校党组织建设、日常党务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研究讨论安排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事项,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工作;协同纪委开展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指导基层支部做好阵地建设;负责学校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党建评先树优工作。

2.校长办公室

负责处理学校日常行政事务;负责修订完善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拟定学校规划及综合性报告、工作要点、总结、计划和决议等重要材料;负责政策研究等工作;负责安排学校有关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管理学校文书、档案、保密、文印、收发、印章、外事、调研、统计等工作;负责工作纪律执行及重要事项办理督查工作;管理学校机要文件,负责学校一般函件邮寄、学习资料征订工作;负责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放假及行政值班等有关工作;负责公务车辆管理、公务接待工作;统筹全校报刊的征订和分发管理工作;负责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的管理和调配等。

(二)人事科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协助学校党委认真做好校内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学校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调整。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学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负责学校的日常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工作;协助教务处抓好师资队伍建设;负责人才引进及招聘工作;负责教职工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工作;负责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评先树优工作;负责教职工考勤管理、绩效考核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全员培训工作;负责教职工的全员聘用和合同管理以及编制外教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聘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劳动、人社、编办、教育等各部门统计报表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的常规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离退休老干部工作。

(三)宣教科

负责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宣传报道学校中心工作进展、重要工作成果和先进典型、先进事迹;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舆论引导,对师生加强意识形态教育,掌握师生思想动态,指导参与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制定并实施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和全员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校园文化及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建设、管理与审查校园网、广播、橱窗、公众号等各类宣传阵地和各类文化活动;负责学校网络信息的审核发布和安全监督工作,处理网络突发事件。

(四)总务科

负责制定并落实学校后勤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学校医务室,做好师生医疗保健,开展重大传染病预防的宣传及校园等消毒工作;负责学校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负责校园环境卫生保洁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学校房屋建筑、水暖电管网、教学设施、道路等基础设施的管理及日常维修工作;负责校园绿化美化的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及维修用品的日常管理、支领、盘点工作;负责超市的管理。

负责制定和实施学校基本建设规划;负责办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和审批手续,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管、协调、工程变更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工作。

(五)教务科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负责拟定学校教学工作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制定学校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方案,组织研究并提出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编制并组织实施全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负责组织开展全校精品课程建设与改革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教学计划、落实教学标准和教学任务,负责校历、教学检查、考试、教学事故处理等教学常规管理工作;负责全校师资队伍建设;负责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和各类考试考务工作;负责制定教师的量化管理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督导室做好教学各环节的督导、检查、评估和考核工作;负责教师的培养、培训和师德建设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教材征订和供应工作;负责组织师生技能大赛工作;协调组织学生实习等工作。

负责制定学校教科研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各级课题的申报、立项、检查、结项、经费管理工作;开展学术著作、论文和自编教材的统计、评议和评奖活动;参与学校的教研活动;负责学校科研成果的档案管理;组织管理教师企业实践活动;负责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诊改制度建设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协调与实施;梳理并完善学校教科研规章制度。

(六)督导室

负责制定学校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工作有关政策、制度和措施;负责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质量监测与保障体系,开展教学质量管理与教学服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学校提出改进的意见与建议;负责对各教学环节进行督导、检查、评估和综合考核工作;负责做好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展的相关教学评估迎评工作;负责组织教学工作评估、专业评估及其他专项评估。

(七)财务科

负责学校财务收支预算编制、执行和控制;负责学校会计核算、收费及财务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和其他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清查管理等工作;参与研究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管理、经费筹措、控制和监督等工作;负责各类财务报表的编报和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对学校财务收支活动及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内部审计,参与学校重大经济事项的全程监督;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的计划申报、招标管理、参与验收工作;负责学校经济类合同的管理工作。

(八)学生科(团委与其合署)

1.学生科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完善学生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班主任队伍建设和管理;负责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和学生综合素养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学风教育;负责学生学籍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各专业学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综合考评;负责学生助学金及其他各项资助经费的管理工作;协助有关科室做好实习学生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生保险工作;负责学生毕业证办理及发放工作;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工作;负责家庭教育工作;负责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国防教育及组织征兵工作;会同保卫科做好学生安全工作。

2.团委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校共青团工作。抓好团的组织建设,健全团的工作制度;指导、检查和评估基层团支部的工作;负责团干部的培养与考核;组织召开团代会;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对于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升综合素质;负责学生会、学生社团、学生志愿服务等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九)保卫科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负责拟定并执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负责开展安全、交通、法制、国家安全等宣传教育和防灾减灾应急演练;负责学校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各科室、各部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监督检查各类大型活动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刑事犯罪,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维护校园公共秩序;指导各部门进行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监督管理工作;对校园内交通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规划指导;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对校内重点人口的管理和控制工作,负责学校集体户口的管理工作;配合维稳部门收集影响学校稳定的舆情信息。

(十)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会同有关科室编制、报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全校年度招生工作方案;负责招生宣传、新生录取、入学统计工作;负责制定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意见、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负责举办学校人才供需见面洽谈会;负责毕业生创新创业、跟踪调查工作;会同各专业做好学生实习工作。

(十一)函授培训办公室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省、市有关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并提出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负责对外培训招生宣传,不断扩大培训规模,创新培训形式,扩大函授培训的影响力;负责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对外洽谈和协调的各项工作;负责学校继续教育的学籍管理、办班审批备案、日常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工作。

(十二)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学校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学校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和处置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负责学校师生餐厅的运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负责监督检查餐厅原材料的购进、存储及食品的制售过程;负责餐厅成本核算并指导餐饮服务价格;负责监督检查餐厅仓库、加工制售区、就餐区等区域的清洁卫生工作及公用餐具消毒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防止消化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负责师生就餐卡业务的办理及售饭系统的日常工作。

(十三)各教研室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本教研室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教学管理、常规教学等工作;负责制定本教研室的长远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工作目标,制定本教研室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专业建设方案、教学改革方案及专业教学计划;负责本教研室师资队伍管理;负责本专业实训基地和实训室的建设、管理工作并安排学生实习工作;协助学校开展本专业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宣传等工作。

(十四)网络信息管理中心

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智慧校园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用户服务与培训以及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归口管理各类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建设,负责校园网站平台的规划、建设、管理与维护;负责管理学校数据资源,负责各类信息化应用系统重要数据的应用、备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安全与保密工作;负责学校现代教育技术培训;负责为教育教学、管理提供录音、录像及编辑服务;负责学校网络、电视、广播等设施建设、运行与维护;负责学校机房、电教设备、办公用计算机等设备的维护、维修、日常保养工作。

(十五)图书馆

发挥学校文献信息中心作用,围绕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制定学校图文信息资源的建设规划,负责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研究,拟定图书期刊资料采购计划并具体落实;负责图文信息资源的采集、分编和管理;负责各类图文信息资源的借阅、阅览等服务;为教学科研开发文献情报资源,开展参考咨询和情报服务工作;组织开展读书、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上级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

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中层干部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九)主持校长办公会议。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本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

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三十二条 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岗位。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工作人员书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内容进行增减)

第三十四条 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奖惩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依法年报公示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九、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十、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十一、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2021年4月21日经中共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理事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进社会参与、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需要而设立,由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保障。

第三条  理事会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凝聚各方面力量,推进改革发展,以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为目标,积极推动学校落实立德树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超过30人(应该为单数)。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学校提名,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任。

第六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七条  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处理相关事务,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

 

三、理事

 

第八条  理事由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代表、社会知名人士、行业企业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校友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对学校的发展规划、有关重大决策等事项进行咨询、指导和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知悉学校采纳和执行情况;

(二)根据需要,优先招聘学校毕业生,享有学校提供的教育、培训等服务;

(三)创新工学结合、“岗课赛证”融合育人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形成校企命运共同体;

(四)使用学校文化体育等公共资源;

(五)参加理事会活动,受邀出席学校有关重要活动。

第十条  理事的义务

(一)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为学校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二)优先向学校提供产学研项目,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

(三)促进学校与各界联络,吸引更多力量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

(四)对学校建设发展建言献策、提供一定的经费物资或其它方面的支持;

(五)宣传学校,扩大学校的办学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一条  理事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申请辞去理事:

(一)主动申请辞去理事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理事义务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理事职务的。

第十二条  理事会需增补理事时,由学校或理事提名推荐,通过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或通讯方式表决,经全体理事的1/2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四、职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五、议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通过全体会议或理事长会议开展工作。理事长会议参会人员为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长或者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重大或突发等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由理事长或由其委托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协商后形成决议;重大事项或理事长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定期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社会人士和学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生效。

第三章  校务委员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制度,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推进学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水平,构建和谐校园,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校行政审议、决策机构,是现代学校制度下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必要补充和完善。

二、  组  织

第三条  校务委员会主要由校长、副校长、中层干部代表及教师代表组成。中层干部代表和教师代表由校长提名,经教代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四条  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单数,一般在20人之内,具体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教师代表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到2名。下设秘书处,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提名,校务委员会委员表决产生。

三、  职  责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独立行使行政审议、决定职责。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领导学校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决定教职工的劳动合同聘任,确定各部门岗位编制及职责,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决定对教职工及学生的奖惩,对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管理制度等进行审议、表决。

第七条  委员的权利:

1.知情权。听取学校学期和学年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重大发展规划、决策。

2.参与权。应邀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和重大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案权。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提出有关学校、教师和学生发展相关事项的议案。

4.表决权。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有关事项并进行表决。

5.监督权。听取校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对学校办学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委员的义务:

1.按时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

2.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协调各种关系,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办学。

3.根据校务委员会的安排进行有关调研,提出有代表性的议题,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权益。

4.完成校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校务委员会遵循下列工作原则:

1.依法治校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校务委员会应当坚决依法执行。

2.以人为本原则。以校务委员会为平台,密切学校、家庭、社会的联系,整合各方教育资源和力量,服务教师专业成长和学生全面发展。

3.民主集中原则。审议决定有关事项时要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委员会决议形式作出相应决定。

四、  管  理

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其中学校领导随任职变动。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依据《学校章程》、本章程和相关制度开展工作。

1.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制。校务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例会,会议除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外,重点是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审议有关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管理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可由主任召集部分委员参加临时会议。

2.校务委员会调研制度。委员根据校务委员会安排开展专题调研,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等。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听取和讨论委员的专题调研及建议。

3.校务委员会工作总结和汇报制度。校务委员会对审议决定的事项,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及时予以总结。校务委员会主任定期向校务委员会汇报工作,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工作通报。

4.专人负责做好校务委员会工作过程中有关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遵循以下议事规则:

1.校务委员会审议事项的议题可以由学校(校长会议)提交,也可以由委员提交,议题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议时应当将议题情况提前告知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与议题相关的人员列席与会。

2.会议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一般先由议题提出方作简要说明,然后展开讨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综合各方面意见后进行集体表决。

3.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校务委员有表决权,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半数以上赞成表决事项方为通过。

4.对于校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结果,校长应当尊重,在表决未依程序改变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5.如果在讨论时发生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暂缓表决,本着充分协商的原则,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校长具有最终决定权。

6.每次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存档备查。决议执行情况应当通过校务公开专栏等形式予以公开,并向全体教职工及时通报。

五、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应由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依据《学校章程》和本章程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章、工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管理和教书育人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工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基本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临沂市总工会、市教育工会的领导,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校工会要充分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调动职工的积极性,配合、协助学校党委团结和带领教育广大教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积极投身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事业中,在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第四条 学校工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增强工会活力和凝聚力,把工会建成“教职工之家”。

 

二、会员

 

第五条 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和合同制教职工,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工会会员。

第六条 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三、基本任务

 

第八条 组织召开教代会,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教育工会的决定,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建立完善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监督的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开展合理化建议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共谋学校发展。

第十条 组织教职工开展献计献策、岗位练兵、教学能手竞赛等活动,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立足本职,建功立业。

第十一条 积极了解和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配合党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法规、业务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推进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方面做好教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劳动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关注女职工权益,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四、工会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按时召开,代表大会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委员,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设工会主席1名,副主席4名,委员若干名,工会主席由学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市教育工会批准。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工会委员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条 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大家对于工会组织的意见;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校工会要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五、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基本权利

1.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切问题的讨论。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监督工会工作,有权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

4.对学校办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批评,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工会给与保护。

6.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基本义务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等。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学校纪律。

3.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4.维护学校的团结稳定,向危害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助合作。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六、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组织必须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学校工会组织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对贯彻市教育工会的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并向党委汇报,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要支持学校行政工作,维护学校行政的指挥权威,积极向行政反映群众的呼声和建议,宣传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问题时,学校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努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经 费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主要是学校行政预算拨付的经费和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的财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三十条 工会经费应依法管理和合理使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工会委员的审查监督。

 

八、工会组织结构

 

工会主席、副主席;

工会委员;

生活维权组;

宣传文体组;

女工委员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工会主席职责

1.在学校党委和市教育工会领导下,全面主持学校工会工作。

2.组织全体教职工政治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落实决议,服从安排,当好党委的助手和参谋。

3.组织好工会委员的分工和协作,定期召开委员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研究部署工会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关心教职工生活,深入了解教职工生活状况,积极维护教职工的根本利益,及时向学校反映群众的合理要求、意见和困难,并配合学校帮助解决。

5.加强工会队伍建设,指导并培训工会干部,调动工会干部的积极性,及时解决工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6.协调党、政、群、团各部门关系,定期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报告工作,争取他们的指导和支持。

7.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生活维权委员职责

1.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参与有关教职工权益调查处理等工作,做好特困职工情况调查,协助做好教工慰问工作。

2.保障教职工福利,协助做好教职工福利、奖品的采购、发放等工作。

3.深入教职工,倾听教职工意见,对教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维护教职工权益。

4.汇集整理教代会提案,对教代会提案的答复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三十三条 宣传文体委员职责

1.按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原则,制定学期的文体工作计划。

2.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多种类型有意义的文体活动,从促进群众性文体活动发展的目的出发,不定期的组织全民健身活动和各种球类比赛活动。

3.负责各项文体活动的赛前、赛后的组织与宣传,重点组织好重大节假日的文体活动,并拟定奖励办法。

4.负责工会文体娱乐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日常养护工作。

5.抓好典型,推广工会各项文体活动好的做法及经验。

第三十四条 女工委员职责

1.根据上级要求,制订女教职工工作计划。

2.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帮助女教职工解决困难和问题,调查处理女职工劳动纠纷和家庭纠纷,探望伤病和产育期的女职工。

3.帮助教育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精神,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宣传尊老扶幼的好人好事,开展创建“文明家庭”活动。

4.鼓励支持女教职工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高水平,积极参与学校改革,为学校发展多做贡献。

5.依靠广大女工工作积极分子,组织动员女教职工积极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女教职工参政能力。

第三十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职责

1.协助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和工会财产。

2.监督各项财务工作的规章制度的执行。

3.审查工会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会员大会通报工会经费审查情况。

 

九、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教办鲁发[2013]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本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加快建设全市第一,全省一流、全国知名的高水平职业教育学校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学校在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保障与发挥教职工代表在审议重大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职 权

 

第七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其步骤和程序为:

(一)由教代会执委会组织熟悉相应业务的代表,就计划、方案等进行讨论、研究,并将讨论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学校领导;

(二)学校领导将修改、补充、完善后的方案,提交教代会审议;

(三)教代会根据需要对方案的实施通过相应的决议。

三、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聘任及考核方案、工资调整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其步骤和程序为:

(一)草案形成后,由教代会执委会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广泛听取意见;

(二)教代会执委会归纳代表和教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学校行政根据教代会执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后,提交大会通过,由校长颁布实施。

四、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讨论法规定的以及学校商定的其它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三、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学校在编在岗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学校、热心改革、联系群众、工作积极、公道正派,并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程序为:

一、召开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代表选举办法;

二、代表选举按照学校科室为单位,按比例分配名额,酝酿提出多于代表名额的代表候选人。

三、候选人获选举单位教职工过半数选票时,才能当选,当选代表须报教代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填写代表登记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25%左右。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60%以上,女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25%;青年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40%;高级职称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15%,工勤人员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12%。

第十一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或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原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代表,有权提出罢免要求。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通过,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审批。代表在校内调动的可保留代表资格。代表因故调离学校、离退休、或健康原因等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代表缺额,由该单位全体教职工另行选举,并报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听取各项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团结和动员教职工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五、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及部门有关领导、离退休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名,广泛征求意见,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认。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三年或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教代会一般每学年至少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十七条  教代会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执委会主持。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教代会提出,经学校党组织研究决定,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由校长颁布施行。

第十九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教代会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主要领导,教师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名单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设立执委会,负责教代会闭幕期间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重大决策的审议等重要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前,执委会应召开各选举单位组长会议,通报有关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和大会的各项议案,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各选举单位选举组长1人。

选举单位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教代会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搜集、整理有关提案,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教代会的精神,贯彻教代会的决议,监督检查决议在本部门的落实情况;

四、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申诉。

四、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兼职的教代会代表从事教代会工作占用的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如有同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时,有关条文应停止执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修改权在校教代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章  家长委员会章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家校沟通,凝聚家校合力,提升家庭教育总体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的宗旨:以家长代表为主体,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家长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各班级成立班级家委会并推选出班级家委会负责人,各班级家委会负责人组成各年级家委会,各年级家委会推选出学校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家委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四条 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一年,每学年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一学年不参加活动的委员,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家长自荐或班主任推荐产生。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在校学生家长,热心教育工作,关心学校发展,有良好的素养,有一定的家庭教育或学校教育经验,能积极配合学校进行家庭教育研究。

                  

三、职 责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职责

1.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学期初制定工作计划,学期末做出总结,并向学校反馈,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2.建立家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3.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协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和组织家长积极参与学校活动和家长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在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协助下,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家庭教育讲座等活动。

5.协助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引导家长履行监护人责任,配合学校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与学校共同做好保障学生安全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6.尊重教师劳动,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7.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代行职责。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常委会职责

一、主任职责

1.召集家委会常务委员会议。定期召开家委会常务委员会议,对家长委员会工作进行反思和总结,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和工作思路。

2.组织制定家长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制定和修改家长委员会章程、规章制度。

4.策划组织各类有益的家校活动、会议、培训等。

5.定期或不定期与学校交流家校工作动态,汇总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二、副主任职责

1.根据分工,协助家委会主任开展家长委员会工作。

2.家委会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期间,根据主任指定或常委会推荐,代行主任职责。

3.负责年级家长委员会的工作。

三、常委职责

1.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安排,代行其相关职责。

2.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各项工作,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按照分工,完成相关的工作。

 

四、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1.有权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工作计划等信息。

2.有权对学校的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3.作为全体家长的代言人,有权对学校教职员工的工作给予监督。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有义务为学校发展出谋划策,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

    2.引领和团结广大家长、社会各界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3.有义务与学校一起研究探讨教育教学、管理及育人的方法、途径和规律。

    4.有义务宣传学校、优秀师生和家长的先进事迹。

    5.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五、会议制度

 

第十条 家长代表大会制度。每学年举行1次会议,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会议的家长代表应达到会员代表总人数的50%以上方可召开。

第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常委会会议制度。每学年至少举行1次会议,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确定委员会各项工作。参加会议的家长代表应达到会员代表总人数的50%。

 

六、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家长委员会应加强指导和管理。家长委员会如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学校要视其情节轻重,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为加强家长与学校的联系,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联络处,设在学校学生科,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服务,由学校学生科具体负责联络工作。联系电话:0539-2198161 。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家长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经家长代表大会讨论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家长委员会解释。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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