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15年10月16日下午召开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上,下发了《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标志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本月正式启动实施。 在会上,市人社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于相永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了政策解读。
这项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政策主要涉及10个方面的问题:
1、改革实施范围
改革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临沂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照本方案执行。这里需要说明三个问题:其中驻临沂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我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照我市方案执行。驻临沂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不在我市参加保险,其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实行省级集中经办管理。二是编制外人员的处理。改革前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编制外人员,不得参加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统筹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并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离休费所需资金不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同级财政或单位承担。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发放,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驻临沂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发放。
2、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参保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规定项目(含年终一次性奖金)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现阶段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要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项目相对应。比如,住房、物业、取暖三项改革性补贴和以精神文明奖为主的奖励性补贴,暂不纳入缴费基数。对于特殊岗位津贴,凡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比如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教师教龄津贴、护士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都要纳入缴费基数;其他特岗津贴暂不纳入,以做好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的衔接。
3、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和调整机制
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由按在职工资打折,改为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因素挂钩,真正体现“多缴多得、长缴长得”。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主要体现了“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我省允许各市选择省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提高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并与我省职工养老保险的总体方向一致,我市确定采用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主要体现了“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不再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同步,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制度不统一、“双轨制”的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
4、“老人、新人、中人”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待遇计发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一是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称为“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二是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为“新人”。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三是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称为“中人”。实行过渡性政策,尽量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具体地说,就是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同时,为了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过渡期第一年退休的发放10%,每年提高十个百分点,过渡期末年退休的发放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5、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改革初期,暂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在全省范围内,要做到“五统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统一经办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平台。 现阶段,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区结余基金由市授权县区代管。明确各级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各县区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避免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
6、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既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也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其改革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编制内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认定为企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无论采取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都不会受损。
7、职业年金制度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改革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都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依据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有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分两种方式:一是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是可选择按照计发月数,按月计发职业年金待遇,发完为止,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但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能再作更改。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的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作出具体规定。待国家和省的政策明确后,我市将及时跟进,抓好贯彻落实。
8、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
按照改革前的规定,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可以提高5%-15%。这次改革规定,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独生子女父母等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比例条件的其他人员,也按这一规定执行。我市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标准为:退休时本人月基本工资乘以提高的计发比例,再乘以180个月。180个月是省实施办法统一确定的。
9、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衔接政策
各地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要与新制度实行并轨。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返还本人,暂按返还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其中,退休人员,可自改革后一次性发放;在职人员,可待本人退休时或自改革后一次性发放。各县区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确定在职人员的发放时间。关于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县区流动的人员,改革启动前流动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发放,改革启动后流动且未发放的,由转出地社保机构发放。
10、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驻临沂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原则上实行市级集中经办管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各县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