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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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为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生积极上进、自强自立,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且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助、贷、勤、补、免”等多位一体的资助体系,采取以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社会资助等相配套的资助措施,尽力解决困难学生的实际问题。 

第四条 各项资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受资助的学生可以申请学校各项奖学金。 

第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学校财务科统一负责管理,由学校纪委负责监督。 

二、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校领导和各系部、学生科、财务科、纪委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指导学生资助工作制度修订、奖助学金筹措、发放等有关事宜。 

第八条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审定等工作。 

第九条 各系部成立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困难学生的资助初审工作。各系部要根据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本系部实际,制订本系部的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对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名额的分配和评定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三、资助方式

第十条 困难学生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得资助。 

(一)“绿色通道”。为了确保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在新生入学时,学校开辟“绿色通道”,经审核对无法缴纳学杂费的困难学生,批准暂缓缴纳学杂费,先确保其顺利报到注册、入学就读,然后学校帮助这部分学生通过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方式来解决其经济困难。 

(二)奖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助学金按相应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依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资助厅[2012]1号)的要求实施。 

(四)勤工助学。学校优先为困难学生提供带有帮困性质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来解决一定的生活困难,帮其顺利完成学业。 

(五)困难补助。

1.专项困难补助。学校根据家庭困难学生不同情况,给予御寒资助、创业资助、就业资助等专项困难补助。其中御寒资助方式以资助棉衣、棉被等物资为主;创业资助申请额度为1000-2000元;就业资助申请额度为500-1000元。 

2.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可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申请额度为500-5000元。在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临时困难补助,已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六)减免学杂费。转段后的建档立卡学生学费按程序予以免除;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转段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调查核实,可酌情给予部分学杂费的减免。 

(七)社会资助。学校鼓励各系部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在学校或系部设立专项奖助学金。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助学金根据设立者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四、助学资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通过学生本人银行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各系部应高度重视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做好各类助学资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助学资金真正用于需要资助的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收回或停止发放其资助金。 

第十四条 各类助学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附件: 《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落实各项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省、市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获得我校学籍且办理注册手续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系部主任全程参与并做好监督指导。其中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从学生干部和普通同学中产生,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校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三 、认定标准

第七条 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三档。困难学生总人数占在校生总人数的20%左右,其中特殊困难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在校生总人数的8%。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以学校财务科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以临沂市规定的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3.生活俭朴,具有诚信品质和感恩意识。

(二)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分类及条件:

1.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收入能够负担在校学习的一部分学费和住宿费,能够保障基本生活费用,且本人在校期间生活相对其他一般同学较为困难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所在地地处偏远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家庭人均收入明显低于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

(2)父母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收入微薄的;

(3)因多个子女同时就读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单亲家庭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5)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2.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收入无法负担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家庭所在地地处偏远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家庭人均收入明显低于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且为少数民族的;

(3)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4)家庭享受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

(6)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7)被当地政府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

(8)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确定为资助对象的,终止资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2.休学、留级或退学及自费出国的;

3.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有明显改善的;

4.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5.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抽烟、喝酒行为的;

7.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的消费行为的;

8.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四、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系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后第一周交本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处。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学生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2)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等),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3)家庭遭受灾害的,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人民政府、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4)孤儿、单亲家庭、离异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须提供当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单亲家庭是指父母中一方去世的家庭;离异家庭须注明双方抚养情况;孤儿须写明民政补助情况和监护人的收入情况)。

(5)家庭经济困难且多子女上学者,须提交家庭成员的详细资料,如:父母的收入、家庭日常消费金额及兄弟姐妹上学所需费用等,由村委或街道办事处核实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6)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症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及医疗费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2.民主评议

各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临沂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主任审核认定。评议小组可以采取实地走访的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调查。

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该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异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建立档案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被确认的困难学生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进行调整。

五、认定时间

第十二条 每年9月份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的3-4月份,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微调。

六、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和电子数据库,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的变动情况,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取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对抽检过程和结果进行详实记录。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系部、各班级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做出调整。对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应临时调整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同时将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移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临时调整进入或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都需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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