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 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对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习实训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 依据我校学生在学习期内有一段时间安排在校外进行实习实训,而且点多面广的特点,学校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必须从校内延伸到校外学生实习实训点。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都要在学校统一组织指挥下积极参与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安全意识是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意识是现代员工的重要素质之一,安全教育必须列入学校实习实训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安全教育要贯彻于实习的全过程,要做到实习实训前有集中动员教育,实习实训过程中有注意事项提醒提示,实习实训结束后有安全总结。
第六条 强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教育,服从于各用人单位的岗前培训,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并在专人指导下学习并掌握有关的安全操作和技能。
第七条 在按实习实训操作规程、实习实训计划进行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还要结合每一次实习实训的特殊性,制定出相应的安全规定,并宣传到每位学生,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实习实训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各职能部门与教师三级负责制。由教务科、学生科、安全保卫科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统一负责管理该项工作,相关教师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相关科室职责
1.安全保卫科研究制定学校实践教学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教务科负责制定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计划,负责审核。
3.学生科、安全保卫科负责学生实习实训教学过程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4.教务科、学生科负责督查各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5.指导教师、班主任参与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过程的考核管理。
第十条 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是实习实训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学生实习实训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2.指导教师代表学校负责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安全管理,指导教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遇违纪、安全事故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向有关科室和分管校领导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等。
3.指导教师安全工作要求
(1)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必须接受安全管理培训,学习、理解和掌握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应变技能,才能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训教学。
(2)学生校外实习出发前,应对学生进行实习安全编组,采取男、女生混合编组,尽量避免女学生单独编组,同时加强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应变能力。
(3)到达实习单位,组织实习学生了解实习单位所在地及食宿场所治安情况,并掌握当地司法或消防机关和医院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察看安全通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4)必须本着“安全第一” 的原则,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日常安全工作。在外集中实习期间,应每周召开一次全体实习学生安全会议,强调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 实习单位在提供对口的生产一线专业技术岗位,落实具体实习任务的同时,需做好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企业指导教师有对实习学生岗位安全操作等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自联实习学生及学校统一安排实习生放假期间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学生家长负责,出现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生安全纪律要求
1、自觉遵守实习单位操作规程和有关纪律及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积极主动接受安全教育,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认真接受老师及用人单位的教育和管理,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要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加强自我管理,不做违法违纪的事,确保实习实训安全进行。
2、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在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有指导教师在场,方能操作该设备。
3、校外集中实习学生应由指导老师带队,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宜在有安全隐患处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活动,外出应报告指导教师,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时间返回。若未经允许擅自外出者后果自负,学校不承担责任。
4、外出实习期间,必须上下班及外出活动应结伴而行,不得单独在外留宿、闲逛;必须注意交通、财物、饮食卫生及人身安全,增强自我保护防范意识,随时注意身边的安全,并及时提醒其他同学注意安全。
5、不得参与传销等违法乱纪活动,严禁参与非法的娱乐活动或从事与实习实训无关的危险性工作;严禁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床上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无安全设施或者无专业救护人员的场所游泳等。
6、凡违反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校内实习实训过程管理
1、实习实训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实施实训活动。实训指导教师必须按时到岗,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2、学生进入实习实训室前必须认真预习实训指导书,明确实训目的、原理和步骤。
3、实习实训前,指导教师应向学生交代清楚本实验室实训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要求学生爱护公物,注意安全,并根据实训中的情况,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具。
4、学生进入实习实训室必须自觉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对故意违规和严重违纪,指导老师应立即停止其实训活动。
5、学生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习实训,若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出现故障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护现场,并报告指导老师处理。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需按照有关规定酌情赔偿,并作违规处理。
6、实习实训完毕,必须按原样整理好仪器设备及配件,将个人物品和废纸杂物带离实训室。
第十五条 校外顶岗实习的过程管理
1、学生赴校外实习前,要事先确定实习指导教师,由实习指导老师负责组织实施校外实习活动。
2、学生科应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在实习前深入现场了解实际情况,收集资料,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实习执行计划(包括实习场所及岗位、实习内容与要求、实习程序及时间分配、技术报告及安排等),经校领导同意,报教务科备案,并提前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实习执行计划等,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了解时间安排和步骤,布置写实习日记和报告,介绍实习单位简况及实习注意事项。
3、实习前,指导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明确安全保护要求和实习纪律,告知学生在实习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安全。
4、在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在对学生进行专业指导的同时,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醒每个学生,确保每位学生的安全。实习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应日常化、制度化,指导教师应每天就当天的实习内容制定安全预案,并传达到每一个学生。各实习小组组长协助指导教师进行安全管理,尤其在有车辆通行的道路上应强调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 毕业实习的过程管理
1、教务科在选择校外实习基地的过程中,应慎重考虑校外实习基地的合作可行性,要选择信誉较好、能够宽以待人的企业作为校外实习基地,使学生能够有不断进步地空间,并注意建立学校与用人单位的良好关系,使学生在和谐、安全的氛围中实习。对用人企业有高空作业或不安全因素的工作性质,学生和实习指导老师要主动与学校沟通,再与用人单位协商彻底解决安全隐患。
2、实习学生住宿原则上应由学校与企业解决,学校和企业应对学生的住宿环境做出相应的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先解决后入住。要教育学生,入住后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向指导教师反映,指导教师应迅速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3、学校积极动员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摸清学生办理保险情况,并向实习单位讲明所接受学生投保情况。
4、学生外出实习前,学校应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学生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对实习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隐患,防范措施给学生讲清,必要时应与每位学生签订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5、实习学生必须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并遵守接受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安全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指导教师应立即停止其实习活动,令其返校,并向校领导报告。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岗实习必须同时向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和学校指导老师请假;更换实习单位必须由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学校批准;若未经允许擅自外出、更换实习单位等,出现安全事故,由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6、各指导教师要抓好从学校到实习单位落实的衔接工作,及时将实习单位联系人等姓名及联系方式告知学生;每半个月要与实习学生联系一次,时刻提醒学生注意防火、防电、防溺水、防交通事故等事项,提高认识,有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汇报;学校在实习阶段要组织指派巡查人员深入实习点,了解学生实习情况,检查并消除安全隐患;教务处要定期召开学生实习安全会议,深入实习点检查各系部实习安全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完善工作。
7、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相关安全纪律要求及管理制度,增强自我保护防范意识,发生突发性事件和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实习单位、家长和学校报告,特殊情况立即报警。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当发生与他人冲突事件时,现场所有人员均应主动出面制止和劝解,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企业有关负责人、实习小组组长等应尽快将情况反映给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按有关规定对事件快速作出处理,并将情况反馈回学校。
第十八条 当发生学生人身伤害、突发疾病等情况时,实习指导教师首先应联系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报告校领导和各系部,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中断手里的一切事务(放弃休假)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救援和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九条 当发生一般财产损害情况时,在场指导教师与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另外视情况报告学校及公安机关,请求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当生产和生活环境发生灾难性事件时,学生及现场人员应迅速撤离事件现场,并迅速通知指导教师和学校。同时视情节轻重,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救灾。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重大事故后,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将事故发生过程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非学校安排的实习中,在放假期间,在学生自行上下班、离厂(校)、返厂(校)途中等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可协助处理,但不负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忽视安全生产等造成实习学生安全事故的,视情节严重,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参照有关管理部门和学校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