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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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校反腐倡廉建设,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及出入私人会所等活动安排;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 教师要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从严要求自己,不得接受学生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卡。确实难以拒绝的要按规定登记上交;
(五)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一)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四)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第三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一) 严禁公款大吃大喝,严禁公款送礼;
(二) 不准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 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
第四条
禁止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不得摆阔气、讲排场、大办宴席,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第五条
严格工作纪律,在工作时间禁止打牌、看电影、玩游戏或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工作日午间和值班期间饮酒。
第六条
在学校重大项目建设及招投标、对外采购等方面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不准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污受贿,如有违反,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