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知
各科室、各部门:
日前,市文明办和市公安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部门(单位)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管理,出行一律佩戴安全头盔。9月1日起,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将联合开展督导活动,凡规定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单位),一律予以全市通报,并纳入文明单位(校园)创建月测评。对不规范佩戴的,实行“递进式智慧劝导”,予以纠正。为扎实推进此项工作,结合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 各科室要加强对本科室职工安全教育,通知并督导所属驾乘电动自行车的教职员工(包括聘任制和临时代课教师),按规定佩戴头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超越停止线,杜绝交通违法陋习。
2. 办公室、团委、宣教科等科室,利用校园广播室、宣传栏、公益广告、学校网站、微信群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在校园醒目位置设置公益广告,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引导驾乘人员自觉佩戴安全头盔。办公室设立曝光台,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人员进行曝光。
3. 学生科负责通知并督导全校驾乘电动自行车的学生及学生家长,按规定佩戴头盔。
4. 安保科加强门卫管理,凡不佩戴安全头盔的人员一律不准进出校园。
5. 基建办负责通知建设工程用工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6. 人事科负责通知所有离退休人员,引导职工积极配合,遵守规定。
7. 膳食科负责对餐饮服务人员及供货人员的管理。
8. 总务科负责对超市及外来用工人员的管理。
9. 校产办负责对物业服务人员的管理。
望各科室、各部门接此通知后,高度重视。全体师生员工要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全面落实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要求,自觉践行文明出行理念,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为全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贡献财校力量。